钟a申请为失踪人钟b指定财产代管人案
本案关注点: 申请人钟a与钟b系姐弟关系。2006年10月,钟b离开后至今没有任何音讯。钟b后被民事判决宣告为失踪人。现钟a向本院申请其作为钟b的财产代管人。因钟b没有配偶、子女,其母亲已经去世,其父亲现在是植物人,而申请人钟a为钟b唯一的姐姐,故指定钟a为钟b的财产代管人。
钟a申请为失踪人钟b指定财产代管人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闵民一(民)特字第27号
申请人钟a。
申请人钟a申请为失踪人钟b指定财产代管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钟a诉称,其弟钟b于2006年10月离开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弄××号×××室,去向不明。经法院判决已宣告钟b失踪。因钟b没有配偶、子女,其母亲已经去世,其父亲现在是植物人,而申请人钟a为钟b唯一的姐姐,故诉至法院请求指定申请人钟a为失踪人钟b财产代管人。
经查,申请人钟a与钟b系姐弟关系。2006年10月,钟b离开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弄××号×××室后至今没有任何音讯。钟a作为申请人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钟b为失踪人,本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闵民一(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告钟b为失踪人。现钟a向本院申请其作为钟b的财产代管人。
上述事实,由(2011)闵民一(民)特字第××号、派出所户籍证明、火葬证明书、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钟b被宣告为失踪人后,钟a作为钟b的姐姐有权代为管理钟b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钟a为失踪人钟b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琦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吴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