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吴某某非法采矿、赌博案

本案关注点: 对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采矿罪论处;对于行为人的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本案构成非法采矿罪与赌博罪,实行数罪并罚。

  吴某某非法采矿、赌博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杭萧刑初字第234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赌博罪,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宪伟、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依法延期审理1次,2012年12月1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采矿事实
  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与金某某、金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某某村某某山地上租用镐头机、挖掘机非法采挖石料。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石料达5367m3,折合13417.5吨,共计价值207568.73元。
  本院审理同案犯金某某、金某某、陈某某非法采矿案期间,金某某、陈某某均退出赃款70000元。
  (二)赌博事实
  2012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结伙,经商量,纠集陈某某、韩某、陈某等参赌人员,在被告人吴某某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大厦某房间内,采用扑克牌“扣小九”的方式赌博3次,非法获利共计29000元。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抽头、放资,实际分得赃款15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金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证人金某丙、金某丁、金某戊、韩某、陈某、郑某某、金某己、陈某某、韩某、陈某、陈某丙、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开挖资源量核算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线索移送意见书,案发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结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以上均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某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非法采矿和赌博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所得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水琴
  人民陪审员张桂绯
  人民陪审员徐校琪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振华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