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清抢劫案
问题提示: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的应认定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泉刑初字第028号(2007年2月6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154号(2007年4月5日)
【案情】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桂清。
原判决书上无辩护人相关信息。其他同案犯林琛华已判刑,朱文清已另案处理。
被告人陈桂清与林琛华、朱文清经事先预谋后,于2004年12月27日11时许窜至南安市水头镇金明酒店守候,当被害人柯联合欲进入闽CF6399佳美轿车驾驶室时,被告人陈桂清持匕首与朱文清将柯联合挟持在车后座后,由林琛华驾驶该车开往泉港区。途中,陈桂清及朱文清、林琛华强行搜走柯联合身上和车内的人民币31700元,又用纱布蒙住被害人柯联合的眼睛后威逼柯打电话叫家人拿钱,柯联合被迫打电话向林荣契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要林荣契送到泉州市第一医院。当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桂清与林琛华、朱文清继续挟持被害人柯联合到指定的地点接款,柯联合在泉州市第一医院里喷水池边的人行道接到林荣契的10万元人民币后将款交给被告人陈桂清和朱文清。尔后,被告人陈桂清及林琛华、朱文清将车钥匙交还柯联合并将柯放走,三人逃离现场进行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琛华处追回现金1600元返还给被害人柯联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桂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桂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
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桂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陈桂清继续退赔被害人柯联合经济损失人民币13.0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桂清不服,提出上诉。陈桂清的上诉理由:同案人林琛华、朱文清叫其去讨赌债,事前不知道要去抢劫,无预谋;没有殴打被害人,分赃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