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B公司公司合并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公司合并所具有之权利义务概括继承特征,应当包含对仲裁条款之概括继承。
〖关注焦点〗
仲裁条款对当事人而言是什么性质之权利义务?公司合并所具有之权利义务概括继承特征,是否应当包含对仲裁条款之概括继承?对接受仲裁条款义务之继承与实体上之权利义务承担是何关系?
〖基本案情〗
申请人:A公司
被申请人:B公司
异议人:C公司
某地仲裁庭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一案后,B公司即并入C公司而被注销,为此C公司以其与A公司间并无仲裁协议为由,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已无管辖权。
〖审理要览〗
法院受理后,对本案是否由仲裁庭继续审理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只能约束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对未订立仲裁协议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现B公司被注销,其法人资格消灭,因此C公司与原合同当事人A公司之间属新的合同关系,当新的合同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时,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C公司就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法院应裁定仲裁委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B公司被C公司兼并时,B公司的权利义务是作为一个整体由兼并后的主体C公司承继,这种概括性的承继,当然包括了本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现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该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部分,当C公司承继整个合同时,就意味着接受了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包括仲裁及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当C公司取代了B公司的法律地位后,就应接受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管辖。因此,法院对C公司的申请应裁定不予支持,并由仲裁庭直接变更主体后继续行使仲裁权。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