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纺公司诉恒卫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外币结算货款,发生违约纠纷时,守约方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以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欧纺公司诉恒卫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间,原告欧纺维多利亚有限公司(美国
企业,简称欧纺公司)与被告大丰恒卫针织品有限公司(简称恒卫公
司)签订若干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欧纺公司预付货款,恒卫公
司按要求生产交付床单等床上用品。合同签订后,欧纺公司按约以美
元预付全部货款,恒卫公司部分合同未按约交货,货值28万余美元。
2010年3月,欧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返还预
付货款及按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恒卫公司认为应按
美元利率计算利息。
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恒卫公司未按期交货违
约的事实清楚,欧纺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及返还预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
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1999]8号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参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
金。在欧纺公司预付全部货款的情形下,恒卫公司未按合同数量交货,
至少会给欧纺公司造成货款利息损失,其损失后果相当于逾期付款。
欧纺公司要求恒卫公司承担相应货款利息不违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
神。外币贷款利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我国实行外汇管制,美元
须兑换成人民币方可在我国流通。此种情形下,欧纺公司选择以人民
币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具有合理性,且其使用的折算汇率、利率均不
超过同期基准汇率、利率,亦未计算复息,故对欧纺公司计算货款利
息的方法应予支持。此种计算方法仅是一种参照适用,并不是严格意
义的贷款利息,恒卫公司关于欧纺公司预付货款均为美元不是人民币
贷款利率适用对象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解除未履行完毕
的合同,返还未交货部分的预付货款28万余美元,赔偿按同期人民币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8万余元。
恒卫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