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广大厦业委会成立于2008年,其成员由张自然等7人组成。2010年4月29日,物业服务企业天酬公司以成本骤增为由,提出增加停车费申请,青广大厦业委会同意了该申请。9月25日,青广大厦业委会与天酬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天酬公司拥有青广大厦楼顶广告位的出租权及前三年的收益权。原告张自然等5名青广大厦业主以被告青广大厦业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议事规则,侵犯了广大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和财产权为由,诉请法院撤销有关决议。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青广大厦业委会在作出同意天酬公司上调停车费、同意青广大厦楼顶广告收益前三年归该物业服务企业所有、该物业服务企业拥有该广告位出租权的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召开了业主大会,并表决通过了上述决定,被告作出上述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青广大厦业委会同意天酬公司上涨停车费和享有青广大厦楼顶广告位出租权、收益权的决定。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