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投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本案中,虽然承租人对房屋的租赁权在银行的抵押权之后设立,但其仍然享有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其可以在法院拍卖涉案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房屋。
某投资公司于2005年10月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以其名下位于罗湖区的一处房产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该投资公司到期后未还款,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该投资公司限期偿还2000万元贷款本息,如逾期不还,某银行有权以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该投资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于2007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并在房产现场张贴了拍卖公告,通知凡有租赁关系的租户向法院进行申报登记。随后案外人王某向法院申报其对该房产第二层有租赁权,并向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经法院查证,2005年12月,该投资公司将抵押房产的第二层出租给王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到相关登记部门做了备案登记,但投资公司当时并未告知王某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2008年4月,法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将该房产公开拍卖,杨某以最高价拍得该房产,随后其要求王某搬出该房产。问:王某能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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