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出售假币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为了出售假币而运输假币,将假币从此地转移至彼地出售的,此时犯罪人的主观目的形态是为了“出售”假币,即为了将假币换为真币,而并非为了转移、运输,两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则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因出售假币比运输假币侵害的法益更为迫近,更为严重,故该行为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罪。
曾某某出售假币案
内容摘要出售假币罪,是刑法货币犯罪中比较严厉的一个罪名,这种犯罪行为的存在就严重扰乱了国家经济交易秩序,也侵害了货币的真实性的公共信用。本文要以曾某出售假币罪处罚来探讨初出售假币罪与其他货币犯罪的关系,简要分析本罪的罪数,一罪或数罪及各自的处罚原则。并就曾某出售假币案件但说明本罪既、未遂停止形态认定中的问题。
关键字出售假币罪;罪数;既遂;未遂
案情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从重庆将面额折合成人民币达66万余元的假美元运输到四川出售,途经重庆市某县的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重庆的家中又发现面额折合成人民币达13万余元的其他假美元。一审法院认定当场抓获的假美元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在其家中搜出的假美元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宣告刑是二者数罪并罚的结果,且曾某伙同他人贩卖假币的过程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握和控制之下,未实际进行交易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宣判后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犯罪未遂正确,但对于数罪并罚作出了更改,认为“对存放于家中欲出售的200张面额为两万的假美元以持有假币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遂二审法院以出售假币罪一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