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野、王华抢夺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以验货为名,拿到被害人手机后,跳上摩托车逃跑,其先前的欺骗行为只是为了实施后面的逃跑行为提供准备条件,且被害人紧随其后,事实上并没有脱离对手机的实际控制,系当场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夺罪定罪量刑,而非诈骗罪。
【案情】
张野在网上看到有人出售手机,便与王华策划了一个方案欲将这部手机搞到手。第二天,张野与出售手机的李楠约好在县百货商场门口交易,李楠带着手机(价值约人民币4900元左右)如约出现在了约定地点。张野提出要看一下手机,李楠便把手机交给张野,张野拿着手机看了下外形后,提出他一个朋友就在旁边开了个手机店,他要给朋友看一下质量没有问题了再付钱,李楠表示同意。于是张野拿着手机走在前面,李楠紧随其后,几分钟后,王华根据之前和张野的计划开着摩托车突然停在张野身旁,张野立即跳上车,王华加大油门疾驶而去。等李楠反应过来,张野、王华连同手机早已没了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