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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张某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4年5月1日,李某将某乡农贸市场内盖的60平方米的门面房租给张某,当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每年租金为4000元,李某收取张某房屋租金20000元,2015年4月,因连日下雨致使张某所承租的房屋屋顶严重漏水,为此,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维修房屋漏水事宜,李某置之不理,2015年8月,因该乡改扩建,关闭农贸市场,因此,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退还房屋租金事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房屋租金16000元。

  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我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期限未满,且我及时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农贸市场关闭是政府行为,不是我的原因,所以不应当解除我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退还房屋租金。

  该案经过依法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并退还房屋租金。李某与张某2014年自愿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庭审中承办法官结合张某提供房屋漏水视频资料及农贸市场现已关闭的事实与证据,认为张某承租该房屋已无法实现其租赁合同目的,因此,解除李某与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应退张某租金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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