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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先生与上海某玩具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便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发生用工事实,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然建立,故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然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易先生与上海某玩具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


  【案例】

  易先生2008年3月入职上海某玩具公司。入职时玩具公司与易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公司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试用期内工资为3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4000元。后公司在易先生试用期满后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易先生上班五个月后向别人了解到,试用期间公司也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此,易先生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公司不允。易先生便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依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公司则认为,试用期内公司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此也经过双方协商同意,试用期满后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标准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易先生的申诉请求。后经调解,玩具公司同意为易先生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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