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17)鲁0391民初825号 二审:(2017)鲁03民终3662号
案情
原告:孙某某。
被告:徐某某。
第三人:郭某某。
原告孙某某与第三人郭某某系夫妻关系,郭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内进行了感情交往。在交往过程中,郭某某在徐某某处存放了有60万元额度的银行卡一张,郭某某称此举是为了将来双方离婚后在一起生活时使用方便。之后徐某某通过银行卡提现和转账的方式从郭某某的银行卡中支取43万元,转到徐某某控制的户名为刘某某的卡中,剩余的17万元徐某某归还给了郭某某。孙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03万元。一审庭审中,徐某某称其将卡内60万元中的58万元都归还给了郭某某,但郭某某并不认可。
审判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郭某某自认的返还涉案款项中17万元的事实。徐某某虽主张将已审理查明确认的43万元返还给了郭某某,但未能加以举证证明,故其对款项的持有行为已经没有合法依据,并造成孙某某的财产损失。据此,高新区法院判决: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孙某某不当得利43万元;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徐某某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淄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