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诉某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家庭缴费的部分应由政府补贴。
方某在一次工作中不慎被搅拌机搅断了双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其老伴因生病多年早已没有工作,二人没有儿女,生活困难。方某平时在家里用嘴练习写毛笔字,经过长时间练习写得相当漂亮,在当地小有名气。由于需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鉴于方某在当地小有名气及残疾和生活困难的事实,当地政府领导很重视此事,特意嘱咐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负责人要将方某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家庭缴费部分关于政府补贴的问题落到实处。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在通知具体办事人员小李后,恰逢小李要去外地出差,等小李出差回来后早已忘记了方某的事情。后来方某发现自己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没有政府补贴,而当地的其他残疾人却有,就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询问此事。小李为掩盖自己失职之过,声称对特殊人群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是一种恩惠,不是权利。
已经失去双手的方某再次遭遇不幸,没有得到政府给予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的相关补贴费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小李为掩盖自己失职之过,声称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对方某给予补贴是一种恩惠而不是权利的说法是不对的。诚然,政府给予补贴如果是恩惠的话,那么何时给、怎么给等等都是政府自愿的事情,相关接受主体无权主张或要求。但问题是,《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就是说,在法律层面,已经使得特殊人群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享有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的权利。即政府补贴已上升到特殊人群权利的高度,也就是说政府有义务为特殊人群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家庭缴费部分进行补贴。这不是恩惠,而是政府必须给予补贴的义务。因此,小李的解释就是不正确的,方某有权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享有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