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诉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的经济收入应为双方共同财产。虽然在后来的购房协议上只有一方的签名,房产证上也只有一人姓名,但签订购房协议时另一方在场,两次交纳房款时的票据上均由双方署名,故应认定该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为双方共同财产。
甲某诉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原、被告(女)双方同为四川来石河子务工人员,于1997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其时,被告在在外承揽建筑工程项目,原告则是在项目工地上负责工人的生活起居。同居期间,原、被告双方收入的部分交由原告管理、开支。2000年12月,被告提出与原告结婚需购买住房,为此双方于2001年8月26日到石河子某房产开发公司求购一套商品房。同日,以原告名义与该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协议书”,购买住宅一套。此后一年多时间里,原、被告先后共计支付购房款及契税、维修基金等96640元。2002年10月30日,开发公司将该房交付给原、被告双方使用。随后,双方又投入2.1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同居至2004年初。同居期间,因双方发生矛盾,并愈演愈烈。2004年3月20日,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并与他人结婚生子,双方就很少来往。2013年2月,原告回到石河子时,拿出房产证,要求被告搬出该房,但被告不同意。为此原告与被告就该房的处理进行了协商。原告提出如果被告要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则必须补偿原告15万元,并支付居住9年的房租费4万元;或者该房归原告,则由原告补偿被告15万元,但双方争吵后未能达成协议,诉讼到法院。
另查明,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自行办理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个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委托,争议房屋经有关机构评估价值为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