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泰兴市黄桥镇某村村民,王某系黄桥镇城区居民,李、王二人系朋友。2010年10月的一天,王某与李某商量以李某的名义在李某所在村申请一块地皮合资建一栋住宅,李某表示同意。经协商,二人签订了合资建房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在黄桥镇某村的两间临街地皮上新建两间三层楼房,费用均摊,建房手续以李某的名义申领;房屋建好后,再办理分户手续,房屋产权一人一半。协议签订后,李某以自建住宅的名义办理了建房的相关手续,与王某共同出资,于2011年5月建成了两间三层楼房,总造价28万元,李某与王某各出一半。房屋建成后,双方均未实际居住,而是对外出租,但为租金分配问题李某与王某之间发生矛盾,王某于2012年8月起诉至泰兴市人民法院,要求根据其与李某签订的协议确认其对所建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
(二)审判结果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讼争房屋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王某不是泰兴市黄桥镇某村村民,其不能享有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王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合资建房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王某不能享有双方合资所建房屋的一半产权。鉴于此,泰兴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了释明,告知其可以要求李某返还其所付出的建房投资款。王某根据法院的释明,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判决李某返还其建房投资款14万元,最终泰兴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这一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