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福祥说:“那你就死去。”后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在李霞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采取放任态度不管不问不加劝阻,致使李霞于当晚在其家门框上上吊自缢身亡。经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缢,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中,被告人宋福祥负有特定义务,其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情节较轻。依照
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宋福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