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鸿高诉上海徐泾西园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殡葬设施作为遗产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管理,其后续管理事宜,不仅应由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而且还须事先征得公墓认购合同上由特定继承人充任的名义买受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
诸鸿高诉上海徐泾西园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11)青民二(商)初字第804号,(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59号
案情
原告诸鸿高与第三人诸伟高系兄弟关系。2005年11月14日,诸伟高至被告上海徐泾西园处为其父母认购公墓,后其父母先后去世。2010年12月11日,诸鸿高到上海徐泾西园处填写《墓穴碑文修改、墓穴维修项目申请表》,委托上海徐泾西园在其父母墓碑上加刻“重孙诸盛文”字样及打扫墓地等,为此诸鸿高支付上海徐泾西园608元。因诸伟高等其他家庭成员反对,上海徐泾西园多次调解无效,故上海徐泾西园至今未在涉案墓碑上加刻“重孙诸盛文”字样,但其他委托事项均已办妥。诸鸿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上海徐泾西园履行刻字义务,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460元。
裁判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殡葬设施应作为遗产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管理,诸鸿高要求在其父母墓碑上加刻名字,应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又因涉案墓穴系由诸伟高出面与上海徐泾西园签订合同、约定购买事宜,故诸鸿高与上海徐泾西园针对涉案墓穴的后续管理事宜增设合同内容,应取得诸伟高的同意,而诸鸿高、上海徐泾西园未事先通知诸伟高,事后诸伟高也未追认加刻“重孙诸盛文”字样的合同内容,故上海徐泾西园不应履行,相关服务费用也应由上海徐泾西园退还诸鸿高。
一审宣判后,诸鸿高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诸鸿高到上海徐泾西园处填写《墓穴碑文修改、墓穴维修项目申请表》,委托上海徐泾西园在其父母墓碑上加刻“重孙诸盛文”字样,并交付了相应的费用,但因实际与上海徐泾西园签订公墓认购合同的系诸鸿高弟弟诸伟高,而诸鸿高要求在墓碑上加刻字样也未事先征得诸伟高的同意,且诸鸿高其他兄弟姐妹也均不同意在其父母墓碑上加刻上述字样。现诸伟高对诸鸿高与上海徐泾西园签订的关于加刻“重孙诸盛文”字样的合同内容不予追认,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错,判决并无不当。诸鸿高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