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0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811号。
一、案情
原公诉机关: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亚六、陈景顺。
2014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廖亚六、陈景顺和同案人黄金(中止审理)受雇于曾仕兴(另案处理)等人,密谋驾船到香港运输废旧电器等货物入境。2014年6月24日晚,廖亚六担任船长,黄金、陈景顺任船员,三人驾驶挂有“CM60562C”假号牌的船只从惠东县港口镇出发前往香港装载货物。同年6月25日15时10分许,廖亚六、黄金、陈景顺驾驶“CM60562C”船只在香港装载货物返回至青洲以南海域时被海关缉私人员查获,现场缴获无任何合法证明的海龟龟壳5312片及电脑硬盘、汽车配件、IC等电子产品、废旧电器一批。
经计核,电脑硬盘、汽车配件、IC等电子产品、废旧电器共计偷逃税款1020396.19元。经鉴定,海龟龟壳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的背甲盾片,折合玳瑁408只,价值2448000元。
二、裁判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亚六、陈景顺违反海关法规,从境外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二被告人还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其他普通货物入境,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廖亚六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罚金四十万元。二、被告人陈景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五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总和刑期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五万元,罚金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五万元,罚金三十五万元。三、扣押的走私货物及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廖亚六、陈景顺不服,均提出上诉称没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故意,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廖亚六、陈景顺、黄金均供述是受雇到香港运输废旧电器,不知道包装好的货物中藏有海龟壳等物品。根据查获现场的照片,玳瑁背甲盾片确系用纸箱包装好,从外表看不出内部是何物品。廖亚六、陈景顺、黄金等人对其出海前被告知是运输废旧电器、涉案船只在香港过驳货物时的情形、船上物品的包装等情况的供述稳定,与查获现场照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廖亚六、陈景顺明确认为自己走私的物品是废旧电器等电器类货物,且并不知道走私物品中有珍贵动物制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行为人应是在主观上有走私的故意而对于具体走私对象不明确、采取放任的态度的情形下,才可以认定为对走私物品有概括的故意。廖亚六、陈景顺主观上没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故意,并对自己的走私对象有明确的态度,对其不应认定为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概括故意,原审判决认定廖亚六、陈景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证据不足。故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对廖亚六、陈景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该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对廖亚六、陈景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三、廖亚六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四、陈景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