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涛等诉荆门市华侨宾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案
案情
刘江涛等11名原告为华侨大厦业主。1997年,桥旅房产公司与荆门热电厂签订联合建房合同,荆门热电厂负责筹集资金,桥旅房产公司负责施工,联合建设华侨大厦。规划设计的华侨大厦由一栋主楼和两栋附楼组成,主楼和附楼的第一层有电梯出口疏散通道和垃圾集中点,主楼设计有两部电梯,电梯出口的疏散通道均设计在附楼,从华侨宾馆的大厅通行,垃圾集中点位于北侧附楼一层第一间。大厦建成后,规划位置未设置垃圾集中点,东北角设有两个公厕。桥旅房产公司于2000年更名为科隆房产公司(2007年5月注销)。华侨大厦投入使用时主楼东边电梯出口的疏散通道改在东南方向,西边电梯的出口目前封闭,取消从华侨宾馆的大厅通行的通道,在主楼楼顶建筑一层临时用房,由华侨宾馆管理使用。在华侨大厦建设前,设置有属市政设施的垃圾箱,规划时设置了垃圾集中点,房屋建成后,市建委考虑市容决定将垃圾箱搬迁,垃圾集中点房屋现已办理产权登记,产权人为湖北科隆投资有限公司。公厕现为华侨宾馆杂物间。华侨宾馆经营场所位于华侨大厦。原告认为,华侨宾馆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请:1.被告拆除位于华侨大厦楼顶的临时建筑,恢复楼顶的公共使用功能;2.被告停止对华侨大厦一楼紧急疏散通道、公厕、垃圾转运站的侵权行为,排除妨害,恢复其公共使用功能。
裁判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
物权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均为华侨大厦业主,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诉讼。华侨宾馆认为,原告应取得多数业主同意才能起诉的意见没有依据。其次,楼顶的临时建筑未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实,该建筑物是否属违法建筑,应否拆除,属行政管理范畴,不属本案解决事项,但华侨宾馆使用该临时建筑没有依据,应当停止使用。第三,疏散通道涉及到公共利益,变更疏散通道应当符合规划设计标准,因华侨宾馆不能证明变更后的疏散通道符合标准或经过规划审批,应推定变更后的疏散通道不符合设计标准,损害了业主利益,应当恢复原状。第四,公厕现由华侨宾馆作为杂物间使用,没有证据表明公厕属市政设施,同时也无属于专有的权属证据,应为业主公用设施,属业主共有,华侨宾馆应予返还。第五,规划设计的垃圾集中点现为一烟酒商店,垃圾集中点属市政设施,不是业主共有设施,同时考虑到华侨大厦交付使用时未设置业主共有的垃圾集中点,业主未分摊垃圾集中点房屋的建筑面积,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状况,垃圾集中点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一审判决:一、华侨宾馆停止使用华侨大厦顶的临时建筑和北侧附楼一楼的厕所;二、华侨宾馆排除对主楼电梯的疏散通道出口的妨害,恢复规划设计的原状,即打开主楼西边电梯的出口,恢复从华侨宾馆大厅中通行的通道。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华侨宾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