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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光诉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等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专利权人未在专利中对发明人进行署名,尽管专利权人已对专利弃权,但出于对发明人发明创造的尊重及对其利益的保护,专利权人仍有义务将本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档案文件中涉及发明人的信息予以更正。

  
王春光诉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等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海民初字第18752号

  原告王春光。
  委托代理人王军。
  被告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协送,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才。
  委托代理人耿协送,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霞,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春光诉被告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新公司)、被告张春才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光及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沃尔新公司与被告张春才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耿协送以及被告张春才的委托代理人史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春光诉称,我于2008年初发明了"供水泵自吸装置"新技术,已在动车组双向洗车机上实施。2008年6月,沃尔新公司背着我用该技术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820126085.8。沃尔新公司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注明为张春才。张春才是沃尔新公司部门经理、专利申请书撰写人和联系人,我才是真正的发明人。在我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沃尔新公司侵害我享有的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后,沃尔新公司恶意放弃该专利。我请求法院确认我为涉案专利技术发明人,判令二被告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档案材料中的发明人署名更正为王春光。
  被告沃尔新公司辩称:1.涉案专利权已经终止,发明人署名权无实际意义。2.王春光2009年5月就知道了涉案专利发明人署名为张春才,其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3.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王春光为涉案专利发明人,该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我公司不同意王春光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春才辩称,王春光不是涉案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我才是涉案专利技术登记的发明人,但该专利技术实际为现有技术,我不同意王春光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2月29日,沃尔新公司与王春光订立《聘用合同》,约定鉴于王春光曾是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职工,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经协商自愿订立本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王春光表示,其自1997年即进入沃尔新公司工作直至2012年12月28日,担任技术总顾问,工作期间的工资2007年为4500元/月,2008年1月起为6000元/月,2008年8月起为8000元/月,此外没有额外奖励。沃尔新公司确认其与王春光之间的聘用关系及上述工资情况,但表示不清楚聘用开始时间。沃尔新公司同时表示,张春才于2007年10月1日到沃尔新公司工作,任技术经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20日对名称为水泵自吸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820126085.8(以下简称本专利),发明人署名为张春才,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6月26日,专利权人为沃尔新公司。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水泵自吸装置,其特征在于由储水罐、吸水管、密封垫、水泵组成;吸水管、密封垫、储水罐间通过螺栓联接,储水罐、密封垫水泵之间通过螺栓联接,加水阀通过螺纹与储水罐联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泵自吸装置,其特征在于:储水罐上有加水阀门。本专利说明书明确:本专利背景技术为:"目前水泵吸水需要有底阀,底阀关闭不严,造成水泵失水......水泵自吸装置在水泵和吸水管之间增加储水罐,无需安装底阀。"发明内容为:"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上述现有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水泵自吸装置,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水泵自吸装置由储水罐、吸水管、密封垫、水泵组成。吸水管、密封垫、储水罐间通过螺栓联接,储水罐、密封垫水泵之间通过螺栓联接,加水阀通过螺纹与储水罐联接。解决因底阀漏水造成水泵不能吸水的问题。"专利证书同时附有说明书附图。沃尔新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放弃本专利专利权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同意并于2013年2月1日发文公告。沃尔新公司解释弃权的原因为"当时申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需要才"匆忙申报专利","没有筛选,后来发现没有保护价值"才弃权。沃尔新公司与张春才均表示署名张春才为发明人是由沃尔新公司决定的。
  诉讼中,王春光认可本专利为职务发明,仅对专利证书记载的发明人持异议。就沃尔新公司主动放弃本专利专利权,王春光认为没有实质性理由,系对其曾于2012年10月23日就涉及本专利纠纷起诉沃尔新公司的恶意行为。王春光还表示,其于2010年2月看了沃尔新公司市场部编的册子后才知道本专利发明人署名为张春才。对此,沃尔新公司予以否认,并指出在此前诉讼中,王春光曾表示于2009年5月知道发明人署名张春才,据此表示王春光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王春光为证明其为本专利发明人,提交了沃尔新公司于2010年12月制作完成的《〈洗车机标准化设计〉技术开发改进手册》第三卷(以下简称《手册》)(第二版),该手册中载明校对为副总工张春才,编制为技术顾问王春光,前言中提及该卷详细描述了洗车机在实现标准化和模块化过程中的重大技术开发和改进。该手册第一部分技术开发"3.1.4洗车供水泵自吸技术开发",其中第10页"2.提出采用自吸技术:供水泵自吸技术与高压自吸泵技术是相同的。只是贮水筒的规格大小要按供水泵的水量大小重新计算。......4.技术原理:(1)结构:该系统可去掉底阀,在泵的进口前面加一个密闭贮水筒,使贮水筒的液面高于水泵叶轮的最高点。在水筒的顶端有一水管通入水池内,不加底阀。水筒的下端与水泵的进口相连,全程密闭。"该页署名技术方案组织领导:组长为总经理王钦、组员副总经理朱功超、技术经理张春才、设计王春光。王春光还表示,该手册第11页中的供水自吸泵示意图可对应第10页中的技术方案。
  同时,王春光提交了2008年6月10日制作完成的《洗车机标准化设计新技术开发及技术改进手册》第三卷(第一版),该手册注明校对张春才,编制王春光,其中"3.1.3洗车供水自吸泵的技术开发"所提及的技术原理结构部分的内容为:该系统可去掉底阀,在泵的进口前面加一个密闭水筒,使筒的液面高于泵的最高叶轮,在筒的顶端有一个水管通入水池内,不加底阀。筒的下端与泵的进口相连,全程必须是密闭的。王春光提出,其编写了《手册》第一版、第二版,其中3.1.3与3.1.4部分内容基本一致,都是其发明设计的;《手册》第一版未署其名,是因为谦虚。沃尔新公司认可王春光编写了《手册》,但否认其中3.1.3与3.1.4内容为王春光发明设计,也不认可相关内容为王春光撰写,但无法核实实际撰写人。
  诉讼中,张春才表示其提供了《手册》的技术设计方案,水泵自吸装置技术的实质性创新点是以储水罐代替底阀,但该技术不是新技术,且王春光的工作仅是将其提供的技术置于沃尔新公司现有设备中进行调整使用。沃尔新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与张春才一同提交了2000年10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真空水泵的吸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专利材料、1995年第3期《内蒙古电力技术》刊载的《小型离心泵真空引水罐引水系统的分析与设计计算》及网站期刊文章《真空引水罐在焦炉烟道抽水中的应用》,以证明本专利技术为早已公开的现有技术。诉讼中,沃尔新公司与张春才还解释,沃尔新公司申请的专利不一定是新技术,一方面存在意识淡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不用进行实质性审查,有可能将现有技术申请为专利,为了防止他人以相关技术提起恶意诉讼,可以将专利作为诉讼抗辩依据。王春光否认本专利技术为现有技术,并表示上述材料与本案的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无关。
  另外,王春光还提交了沃尔新公司的《任务通知单》,显示项目名称为供水泵自吸试验,任务下达时间为2008年2月27日,计划完成时间为2008年3月1日,任务内容包括王春光负责方案设计,并提供草图,提供试验方法等。朱功超及张春才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沃尔新公司表示,该通知单与工作确认单有区别,实施情况及结果都不清楚,无法证明王春光发明设计本专利技术。
  王春光另外还提交了多份沃尔新公司会议纪要、供水泵自吸试验原理图、个人总结及维权报告等材料,以证明其发明设计本专利技术的情况。沃尔新公司与张春才不认可这些材料的证明效力。
  上述事实,有王春光提交的《聘用合同》、专利证书、《手册》、《任务通知单》、会议纪要、原理图、个人总结、维权报告,沃尔新公司提交的通知书,沃尔新公司与张春才共同提交的专利证书材料、文章以及本院谈话笔录、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予以证明。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本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核于2009年5月20日授权公告,沃尔新公司为本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记载为张春才。虽然本专利经沃尔新公司主动申请放弃,于2013年2月1日失效,但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该专利权持续期间未被他人提出无效异议而影响权利效力,故本院确认本专利权在其存续期间合法有效。本专利的发明人署名也应当如实反映实际发明人情况。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王春光主张其为本专利实际发明人,本专利证书标注的发明人错误,并提交了《手册》第一版、第二版,指出其中3.1.3与3.1.4部分中含有其所主张的发明设计内容。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与《手册》对应内容进行比较,结构装置均涉及储水罐(贮水筒)、吸水管(水管)、水泵、密封垫(全程密封)组成,各装置联接方式基本相同。本院认为,根据比较结果,《手册》第一版、第二版中的3.1.3与3.1.4技术原理的结构部分所体现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而且均是出于解决相同的问题,实现相同的效果,可以认定系同一技术方案。《手册》第二版中对该技术署名设计人为王春光,沃尔新公司及张春才虽不认可王春光为设计人,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手册》第一版虽然未对该技术设计人进行署名,但技术方案内容与《手册》第二版对应内容基本一致,故本院认定该技术方案至迟于2008年6月10日即由王春光设计完成,因此沃尔新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技术应认定系由王春光发明设计。
  张春才虽然被记载为本专利发明人,但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自己为实际发明人,而是表示本专利技术为现有技术,是出于沃尔新公司的特定目的才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的,将其署名为发明人也是沃尔新公司决定的。因此,张春才在本案中的表示及提交的相应证据显然不能被认定为本专利发明人。
  至于沃尔新公司与张春才否认王春光为本专利的发明人,所涉技术为现有技术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本专利在存续期间未被以现有技术抗辩为由提起无效程序,其作为一项经法定机关审查而授予的合法有效专利权是毋庸置疑的,出于对合法权利的尊重,本院对本专利所涉及技术方案是否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等同不作评判。本案是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非专利侵权纠纷,现有技术抗辩并非系对王春光提出其应为本专利发明人的主张的合法抗辩理由。故本院对沃尔新公司和张春才的此项辩称,不予采信。
  关于沃尔新公司提出王春光提起本案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认为,即使王春光确于2009年5月即知道本专利发明人署名为张春才,在该错误记载一直持续的情况下,王春光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沃尔新公司未在本专利中为王春光正确署名为发明人,尽管本专利已由沃尔新公司主动弃权,出于对发明人王春光发明创造的尊重及对其利益的保护,沃尔新公司与张春才仍有义务将本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档案文件中涉及发明人的信息予以更正。对王春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沃尔新公司提出的本专利已终止,发明人署名权无实际意义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春才将专利号为ZL200820126085.8的水泵自吸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变更为原告王春光[如被告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春才未履行本项义务,除应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外,本院还将依原告王春光之申请,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该专利发明人变更为原告王春光,相关费用由被告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春才负担]。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原告王春光已预交),由被告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春才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曹丽萍
  代理审判员王昕炜
  人民陪审员陆友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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