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
本案关注点:共同强迫交易中个别行为人临时起意持刀重伤他人的,对于该个别人应当按照有关牵连犯的刑法处罚原则来处理,择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处罚,而其它人仍然构成强迫交易罪。
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宋东亮,男,1983年11月15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8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二永,男,1979年5月11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27日被逮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宋东亮、陈二永犯故意伤害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4月5日晚,被告人宋东亮在上海市武宁路2345号真西停车场内,让人将12箱蔬菜西兰花放在停放于停车场内的彭文彬的汽车上,欲以每箱60元的价格强行卖给开车到曹安市场购买蔬菜的彭文彬。在遭到彭文彬的拒绝后,宋东亮即打电话给被告人陈二永,陈二永随即到达上述地点。当彭文彬走来时,陈二永首先上前朝彭文彬的胸部猛踢一脚,随后宋东亮、陈二永和“二旦”(在逃)三人用拳殴打彭文彬。当彭文彬逃到自己的货车旁准备装货离开时,陈二永、宋东亮、“二旦”再次来到彭文彬处,宋东亮上前用手抓住彭文彬并将其拖至两车过道中,继续向其索要以上货物的货款。彭文彬再次拒绝后,陈二永又拳打彭文彬,彭用拳还击,陈二永随即掏出水果刀朝彭的腹部、左肩背部、左臀部连刺四刀。之后,三人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彭文彬降结肠破裂、腹壁下动脉破裂、腹腔积血,构成重伤。
被告人宋东亮及其辩护人辩称:宋东亮将彭文彬拖至两车过道后,未再对彭进行殴打,也没有其他伤害行为,彭的重伤不是宋东亮所造成。陈二永持刀伤害彭文彬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完全出乎宋东亮意料,宋东亮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东亮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购买其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二永在参与强迫交易活动的过程中用刀刺伤彭文彬,并造成彭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宋东亮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被告人陈二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东亮、陈二永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