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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丽诉邹晔怡、张亮、北京中视英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一人公司收取出借人借款后,由该公司股东个人持续性向出借人返还款项,且股东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自己的财产的,可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并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丽丽诉邹晔怡、张亮、北京中视英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民终3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亮,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布胡冷,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丽,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晔怡,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视英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室C24。

    法定代表人:张亮,经理。

    上诉人张亮因与被上诉人王丽丽、邹晔怡、北京中视英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6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王丽丽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一审中,王丽丽主张系张亮个人向其借款,但一审并未对此进行审理,也未对一人公司股东财务的独立性进行审查,未给予张亮相应的举证时间,即超出王丽丽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判决。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张亮作为中视公司的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财务独立,不存在财产混淆的情况。中视公司有独立的账户,公司往来均有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年度审计报告,不存在财产混同,一审判决张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误。

    王丽丽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王丽丽认为张亮是债务人,付款账户是张亮指定的。

    邹晔怡、中视公司未参加二审询问,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丽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亮、邹晔怡、中视公司偿还王丽丽借款33万元;2.张亮、邹晔怡、中视公司支付王丽丽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张亮、邹晔怡、中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亮与邹晔怡系夫妻关系。中视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0日,其股东为张亮,持股比例为100%。2013年4月15日,王丽丽向中视公司账户内转入了38万元。张亮于2013年8月13日向王丽丽转账2万元、于2013年9月6日向王丽丽转账3万元、于2014年10月17日向王丽丽转账2万元、于2014年10月20日向王丽丽转账2万元、于2014年12月22日向王丽丽转账1.06万元、于2015年5月16日向王丽丽转账16万元,以上共计26.06万元。剩余款项至今尚未返还。后王丽丽诉至该院,该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张亮、邹晔怡、中视公司送达了本案起诉书等材料。王丽丽主张该款项用于中视公司投资的项目中。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王丽丽向中视公司转账了38万元,张亮、中视公司辩称该款项系王丽丽向其投资入股的款项,但张亮、中视公司未向该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院对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因此,该院认定王丽丽与中视公司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双方虽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王丽丽有权随时主张。现中视公司收到王丽丽的款项后至今未能足额返还,应承担继续返还的责任。王丽丽要求中视公司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以38万元减去张亮已返还的部分,作为中视公司应返还的本金金额。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丽丽要求中视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王丽丽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就借款约定了利息,故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仅自中视公司收到本案起诉书之日起,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中视公司以其银行账户收取王丽丽款项,张亮以其个人账户返还张丽丽部分款项,张亮未能举证证明中视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当对中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亮与邹晔怡虽系夫妻关系,但王丽丽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张亮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邹晔怡认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王丽丽亦陈述该款项用于中视公司投资的项目中,故王丽丽要求邹晔怡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院无法支持。中视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中视公司、张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返还王丽丽借款11.94万元;二、中视公司、张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支付王丽丽利息(以11.9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王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张亮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中视公司营业执照;2.中视公司开户许可证;3.中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4.中视公司章程;5.中视公司财务记账本(4本);6.中视公司税务申报表(110份);7.企业年报公示结果告知书;8.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以上证据均用以证明中视公司与张亮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二审询问中,张亮仅出示了证据5、6的原件,本院要求张亮在限定日期内向法庭提交上述证据的复印件两套,并释明逾期不提交视为其没有提及上述两份证据,后张亮未在法庭要求时间内提交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张亮在询问中亦表示还需要提交一份中视公司的审计报告,但暂时无法提供,是否提供也不能确定,本院亦为其限定了具体的提交截止日期,后张亮未能提交。

    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阐述。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是王丽丽与中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张亮是否应就案涉债务承担责任。

    第一、关于王丽丽与中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王丽丽虽诉称债务人是张亮,但在一审中,王丽丽诉请要求张亮、中视公司共同还款,一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王丽丽与中视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不当之处,且王丽丽并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张亮上诉称王丽丽支付的款项系投资款,但就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张亮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中视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张亮一人,结合张亮在二审中的举证情况,张亮提供的中视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企业年报公示结果告知书及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仅能证明中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但不足以证明张亮与中视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另,本院注意到,中视公司收取王丽丽的款项后,由张亮个人持续性的向王丽丽返还款项,该事实亦可证明张亮与中视公司之间的财产并不独立,故对张亮与中视公司连带返还王丽丽借款本息的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张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张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占山
  审判员王晴
  审判员刘婷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苑珊
  书记员陈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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