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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判决老黄记公司与黄家老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对禁止同业竞争者使用其字号的主张的审查,须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对于字号在字形、读音上虽有差距,但方言读音近似,在相关公众中仍能造成混淆可能的,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河南高院判决老黄记公司与黄家老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案号

    (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163号;

    (2012)汴民初字第25号

    案情

    开封著名餐饮企业“第一楼”包子馆系黄继善于民国年间所创,后黄继善之子黄思忠又创立了开封市黄家正宗小笼包子老店(以下简称黄家老店),经营开封名吃灌汤小笼包子。黄家三代传承至今,已在开封市创立了九家分店,门头牌匾均为“黄家老店”,其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在开封市乃至全省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08年12月18日,其注册的商标“黄家”被省工商局评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通许县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黄记公司)于2010年注册成立,经营的主食也是灌汤小笼包子,该公司先后在开封市区开设三家分店,门头牌匾均为“老黄记”,并于2011年注册了“金珠老黄记”商标。

    2012年2月2日,黄家老店向开封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老黄记公司前述相关行为构成对黄家老店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老黄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

    开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无论是老黄记公司的注册商标“金珠老黄记”,还是其字号“老黄记”,在文字、构图上均与黄家老店的“黄家”注册商标之间存在较大差别。老黄记公司对黄家老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构成侵犯。但老黄记公司在与黄家老店无任何历史渊源之情况下,将“老黄记”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并突出使用,显然意在误导公众,产生市场混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开封中院判决:老黄记公司构成对黄家老店的不正当竞争,应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办理名称变更,并赔偿黄家老店损失1万元。

    老黄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2年12月5日,河南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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