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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龙诉张玉顺、北京顺华伟业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本案关注点: 合作作品的合作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图,才能构成合作作品,若缺乏共同创作的意图的,不构成合作作品。

  郑小龙诉张玉顺、北京顺华伟业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本案中,郑小龙是《大鳄无形》电视剧的编剧,张玉顺是该剧导演。在拍摄电视剧的过程中,张对剧本进行了少量的修改和创作。对于张玉顺是否为剧本的作者之一,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实际拍摄涉案电视剧所使用的剧本中包含了张玉顺的创作,但是由于郑小龙与顺华伟业投资公司的合同明确约定郑小龙为编剧,张玉顺与郑小龙并无合作创作剧本的合意,双方也没有就张玉顺在郑小龙所创作剧本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创作的内容如何署名、张玉顺是否应当署名的问题进行约定。因此张玉顺不能因为对剧本进行修改和创作而成为剧本的合作作者之一,不得署名为编剧。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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