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东方艺术培训中心诉辉晴国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
本案关注点:【裁判要旨】在电视剧制作过程中参与创作、拍摄等活动的主体并不因为付出了较多的劳动而当然地取得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视剧本身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其中的编剧、导演等享有署名权,并有权依照合同获得报酬。
广东省深圳东方艺术培训中心诉辉晴国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
【案情】
原告:广东省深圳东方艺术培训中心。
被告:辉晴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晴公司)。
2006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邀请,希望由原告承接被告拍摄的20集电视剧《白色休止符》的补拍和后期制作业务。原告表示同意,并与之签订了第一份补拍和后期制作合同。签订合同之后,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工作量的1/3后,向被告索要《白色休止符》前期制作的剧本、故事大纲(故事梗概)、分镜头剧本以完成余下2/3的工作,但被告却告知由于被告公司内部的矛盾,无法取得原剧本,被告公司董事之一杜恩赐提出采取回批方式重新找回镜头(硬盘)。于是原告和被告双方就此签订了第二份补拍和后期制作合同。随后,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重新剪辑不可缺少的场记资料,被告仍然无法提供。在被告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情况下,原告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解决问题,由此导致了第二份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后考虑到《白色休止符》后期卖片产生的利益,原告重新组织了创作班子,重新制作了剩余的剧集,并承担了由此产生的音乐创作、人员聘请等相关费用。新编《白色休止符》完成以后,原告和被告一同赴海南审片,并获得通过。当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当然地成为《白色休止符》的制作人并自费到北京进行宣传的时候,被告却向原告索要《白色休止符》的母带,并出示了制作单位为平平文化传播公司的电视剧许可证,双方遂发生矛盾。
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新编20集电视剧《白色休止符》著作权归原告所有;2.确认原告为新编20集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制作单位并享有发行权;3.被告停止对原告新编20集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发行署名权的侵害;4.被告赔偿原告4首原创歌曲人民币13万元(含还未付清的人民币3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第4项诉请。原告还当庭提出其第一项诉请不仅是要求确认电视剧《白色休止符》的著作权,而且还包括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剧本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06年11月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后期制作及补拍合同书。合同约定包括:原告负责电视剧后期全面补拍和后期制作工作(包括重新后期剪辑制作、导演、配音演员、录音配音工作、主题歌、主题曲、全剧配乐、片头片尾包装、宣传片花制作等,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补拍的技术性工作);本电视剧《白色休止符》的著作权、版权(包括所有的素材内容)归被告所有,经原告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本作品后产生的作品著作权为被告所有,原告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原告不享有本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电视剧后期制作及补拍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被告负责电视剧后期补拍和后期制作的相应费用。
2006年12月3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后期制作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包括:由于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后期制作硬盘及前期拍摄资料无法追回,被告委托原告重新采集并剪辑配音音乐前期拍摄丢失的内容(不包括音效部分),同意再投人民币5万给原告,作为重新剪辑的费用;原告经与被告协商同意组织工作人员重新采集、剪辑、配音、音乐前期拍摄丢失部分(不包括音效部分);其它事宜第一份合同已写明。
被告于2006年11月7日至2007年6月21日分8次共向原告支付制作费用人民币28万元。
2007年7月31日,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颁发了电视剧《白色休止符》的发行许可证(编号为甲第105号),该证载明《白色休止符》的制作单位是海南广播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深圳平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原告是否享有电视剧《白色休止符》的著作权;2.原告是否享有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剧本的著作权。
对于焦点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影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影视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争议著作权权属的对象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属于以类似摄制影视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依法应由制片者享有。原告并未提交其系电视剧《白色休止符》之制片者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关于其享有电视剧《白色休止符》的著作权之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焦点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于2006年11月7日签订了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后期制作及补拍合同书,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书第四条明确约定:“本电视剧《白色休止符》的著作权、版权(包括所有的素材内容)归甲方(被告)所有,经乙方(原告)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本作品后产生的作品著作权为甲方所有,乙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乙方不享有本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依据上述约定,原告关于其享有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剧本的著作权之主张亦不能成立。
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焦点的评判,原告关于被告停止对原告新编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发行署名权侵害之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