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海影杰国际文化传播中心(反诉被告)诉博大伟业(北京)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艺海彩杰囯际文化传播中心诉称:双方签订了《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合同约定,艺海中心为博大公司拍摄制作一部自用的“博思梦想”宣传片。合同约定了作品的时长、制作报酬、付款期限和付款进度。拍摄制作时间表和节目审查标准为合同附件。艺海中心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而博大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部分制作报酬。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博大公司支付所欠合同款项;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项的违约金。
  被告(反诉原告)博大伟业(北京)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艺海中心具有制作影视节目的资质,但艺海中心在订立合同时隐瞒其无此资质的事实,欺诈我公司与其公司签订合同,属欺作行为,双方的合同应属无效。加之艺海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非法经营,数目较大,触犯刑法。艺海中心的非法利益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而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我公司依照合同赋予的权利对该片提出修改意见,均被艺海中心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修改,致使制作的音像制品无法达到使用要求。艺海中心的行为也属于违约,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据此请求:去浣判令:1.确认双方签订的《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无效;2.艺海中心赔偿博大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利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艺海中心和博大公司签订的《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无效。2.艺海中心支付博大公司9万元款项,,3.驳回博大公司其他诉公请求。
  一审宣判后,艺海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艺海中心没有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就擅自从事音像制作服务,但其应当承担的是《音像制品制作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并不影响与博大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艺海中心与博大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事实上,艺海中心已经提交了成片,只是双方在修改问题上发生争议,最终未能完成修改和最终审片,可见,艺海中心的资质问题并未对合同履行造成实际影响。且双方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5982号民事判决书。2.艺海中心和博大公司签订的《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3.博大公司向艺海中心支付1.5万元违约金。4.驳回艺海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博大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