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侮辱案
本案关注点: 构成侮辱罪的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对于以辱骂等侮辱方式公然侮辱妻子,致其精神失常的,该侮辱行为以造成严重后果,足以以侮辱罪论处。
温某 侮辱案
温某的妻子程某系某银行会计员。2004年3月某日晚上9点左右,程某还没有回家,温某怀疑其妻有外遇,便到家附近一超市找到她,两人发生扭打,温某用大量污秽不堪的言语厉声辱骂程某,还将程某按倒在地上,用脚踩着程某的头发,并在扭打中把程某的胸罩扔在地上。经众多顾客劝开后,温某仍然觉得不解气,又当着众多围观者的面辱骂程某,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此后,程某开始出现精神恍惚。同年5月某日,经某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程某因被辱骂、污辱导致精神失常。后经长达一年治疗于2005年4月出院。程某出院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