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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诉代某、某汽车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先予执行是法律为维护特殊主体的迫切利益,缓解其经济困难,维持其正常生产、生活所设定的一项特殊制度。尽管民事诉讼法未对实施先予执行的次数进行规定,但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先予执行应可以重复适用。

任某诉代某、某汽车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

原告:任某。

被告:代某。

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

2011年2月22日21点54分,代某驾驶大型货车,沿国道210线从綦江县城往三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綦江县古南街道某加油站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任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正面碰撞,任某受伤严重,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任某不承担责任。任某于3月16日向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由于急需治疗费用,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3月22日,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三被告先行支付任某医疗费25万元,于2011年3月30日将案款25万元执行到位。

2011年5月7日,原告再次申请,要求三被告再先行支付15万元。法官对该申请是否属于先予执行产生了争议,即对先予执行是否应受次数限制产生分歧。

【裁判】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已证明第一次先予执行费用的使用情况,及还需要继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裁定三被告再向原告先行支付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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