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本案关注点: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每个罪名分别进行量刑操作,最后按照法律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及各级法院量刑文件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实现量刑操作。
李超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问题提示】
在数罪并罚案件中,如何实现规范化量刑?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2010年4月27日)(未上诉、抗诉)。
【案情】
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超。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超、车承磊等人于2008年9月份的一天,以为刘廷义要账为名,将陈庆宏非法拘禁在淄川区福临门酒店内达50小时。
二、被告人李超伙同李丙杰等人于2006年7月12日,无故滋事,在淄川银座购物广场、淄川洪山镇五松山处打伤银座购物广场保安宋君、戚一、李锋。经鉴定,宋君、戚一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审判】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超伙同车承磊等人为索取债务,采取强制方法,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超伙同李丙森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超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超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
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十一条之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超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超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