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明诉沈祥林、沈祥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省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湖北法院网讯(编审:李国清通讯员陈群安汪承军)25日,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陈华明赔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3727元,这是汉十高速公路通车以来,云梦县境内发生的首例道路交通事故。
2005年11月1日11时45分,沈祥林驾驶属于沈祥臣所有的牌号为鄂A8N931“东南”牌轿车从东向西行驶至汉十高速公路68KM+100M处,恰逢云梦县曾店镇长和小学三年级学生陈猛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跑出,沈祥林驾车避让不及,在行车道上将陈猛当场撞死。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猛进入高速公路横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沈祥林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陈猛之父陈华明于2005年11月10日以沈祥林、沈祥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省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3727元。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认定,陈猛非法进入汉十高速公路横穿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沈祥林无交通违法行为,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沈祥林系鄂A8N931车辆所有人,其车辆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000元)足以支付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依照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对原告诉请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付。陈华明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当日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存在与事故形成具有因果关联的管理过错,陈猛不合理进入高速公路是汉十高管处不能制止、防止的事件,故湖北省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对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判决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陈华明赔付陈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3727元。沈祥臣、沈祥林、湖北省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