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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等人变造货币案

本案关注点:我国刑法对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分别作了规定,且设置了差别较大的法定刑。对从废旧金属、洋垃圾中分拣的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行为所涉情形较为复杂,应当根据相应的情况处理,对内芯外圈分离的外国硬币进行重新拼装,加工修复的行为,由于内芯、外圈的来源仍然是外国央行发行的硬币,系对外国货币的形态的改变,故认定为“变造货币”更为适宜。

  林某某等人变造货币案

  有关部门就对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是否属于“变造货币”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

  对从废旧金属、洋垃圾中分拣的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行为所涉情形较为复杂,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对其中内芯、外圈分离的硬币进行重新拼装,加工修复的,可以认定为“变造货币”;对分拣出的外国硬币进行清洗、挑选,或者对扭曲变形的外国硬币进行敲打、压平,不应认定为“变造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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