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某机械施工公司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本案关注点: 江某某去世后,留下部分遗产,因江某某未婚,父母双亡,工作前依靠祖母和姑母、姑父抚养,申请人上海市某某机械施工公司经多方寻找,未发现蒋某某的继承人,故申请宣告为无主财产。法院经公告,无人认领,判决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上海市某某机械施工公司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申请人:上海市某某机械施工公司。
申请人上海市某某机械施工公司称:本单位职工江某某因病于1990年4月10日死亡,其在单位集体宿舍内,留有遗产若干。申请人曾多方查找江某某的合法继承人,但均未发现。现要求认定该财产无主,并将该笔财产上交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某,又名江某源(原名江某)。1958年江某某到上海市某某机械施工公司工作。1990年4月10日因肝硬化病死于上海市某某路601号上海市某某机械施工公司打桩处集体宿舍他单独居住的房间内。江某某去世时无人在场。1990年4月17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尸,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江某某生前未婚,他从小父母双亡,工作前依靠祖母和姑母、姑父抚养。1954年10月到上海谋职,在上海工作期间始终独身一人生活。去世时,在江某某宿舍内留有遗产若干,所在单位派员进行了清点封存。嗣后,上海市某某机械施工公司曾多方查找江某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但均未发现,为此,该公司于1990年7月入状法院,申请认定该财产无主。法院受弹此案后,经审查核实并多方查寻,未发现该遗产的台法继承人,后又依法委托《法制日报》在1991年1月13日刊登了寻找江某某遗产合法继承人的公告,公告期限1年届满,仍未有江某某的合法继承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继承。
以上事实有江某某死亡证、江某某学员登记表、江某某职工登记表、上海市某某机械施工公司《关于调查江某某亲属情况的综合报告》、上海市某某机械施工公司清理江某某遗产的清单、承办人清点江某某遗产的清单以及刊登在《法制日报》上的法院公告等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申请人要求认定无主的财产系江某某的遗产,该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应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之规定判决,江某某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