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朱先生诉高先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出租人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朱先生诉高先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朱先生于2005年3月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天通西苑经济适用房一套,并实际居住使用。2011年6月,朱先搬入其另外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天通西苑经济适用房在闲置2年后于2013年出租给高先生。出租后,朱先生希望提前将房屋收回,在与高先生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以经济适用住房对外出租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先生与高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朱先生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书中同时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最终判决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