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建东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案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建东
2004年4月起,被告人陆建东在经营由其个人开设的上海安君防器材有限公司(虚假出资)过程中,通过门市部及互联网平台向他人非法出售从江苏靖江等厂家购入的各类警用装备。2006年3月2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门市部及其暂住地缴获警棍48根、警用警戒带2根、网枪3把、脚链22根、活动式脚铐8副、警用停车指示牌1张及歌炼式镣铐、马蹄铐、脚铐等警用装备。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建东非法买卖人民警察警械、专用标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被告人陆建东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建东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不致再次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审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建东非法买卖人民警察警械、专用标志,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建东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陆建东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陆建东适用缓刑意见,鉴于本案被告人陆建东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陆建东有期徒刑六个月,罚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扣押在案的违禁品警棍48根、警用警戒带2根、网枪3把、脚链22根、活动式脚铐8副、手铐48副、组合铐3副、催泪瓦斯30个、警用头盔8只、警用停车指示牌1张及歌炼式镣铐、马蹄铐、脚铐等警用装备予以没收。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