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某互联网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在网络游戏中,取得虚拟财产的过程是一个游戏的过程,而游戏必须以取得一个注册账号为始,因此账号是虚拟财产取得的基础。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账号账户内游戏被删除和修改,则注册账号所在地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徐某诉某互联网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互联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某互联网公司系某游戏的开发营运商,徐某系该游戏的玩家。徐某在该游戏上设立游戏账号并建立了游戏角色,在长时间的游戏过程中,徐某的游戏已达到最高等级。然而,某互联网公司以徐某在游戏内宣传非法网站为由将该游戏账号封停,致使徐某不能使用该游戏账号登录游戏。徐某多次要求互联网公司解除对该游戏账号的封停措施,均未果。徐某认为互联网公司的长期侵权行为导致其游戏等级品质下降,其精神受到损害,故诉至设立游戏账号ID注册地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互联网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审判】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游戏账户内游戏被删除和修改的侵权结果是通过电脑终端反馈于徐某,徐某游戏账号ID注册地在该区网络俱乐部,属于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故该院具有管辖权。互联网公司作为某游戏的开发运营商,以网络为载体提供游戏平台,徐某作为玩家参与游戏并支付相应费用,二者之间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徐某进行游戏时对其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可行使占有、使用、分配、处分等诸项权利。徐某参与游戏具体是通过建立游戏的虚拟人物投入到游戏平台内所完成的,其虚拟人物的诸多信息包括人物本身,等级、装备、虚拟人物行为其本质都是以数据的形式存放于特定网络环境之中,该网络环境由互联网公司负责管理,故对于徐某的虚拟人物在网络环境内是否有传播非法网站信息的行为,应由互联网公司举证证明,但互联网公司直至庭审结束一直未对徐某是否有传播非法网站的行为及其封停徐某账号行为的合法性予以举证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公司的封停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徐某作为玩家参与游戏,其目的是通过游戏过程使精神上得到享受与快乐,现因互联网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徐某在长时间内不能正常进行游戏,对徐某的精神已造成极大伤害,故徐某请求被告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合理。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原告所拥有的游戏账号的封停措施。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对原告所拥有的游戏账号内的游戏数据予以恢复。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对原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宣判后,互联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故上诉人互联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