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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纪伟等危险驾驶罪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追求刺激、竞技等二人及以上的意思联络行为;客观上查实曲折变道、超速超车、相互超越等竞技、追求刺激行为,符合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张纪伟等危险驾驶罪案


  本案系因飙车引发的危险驾驶罪案。“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依法应当同时满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两大要件,本案明确了在认定“追逐竞驶”时需从竞驶意思联络与客观行为表现相互印证角度深入探查,在认定“情节恶劣”时需以该行为是否置道路交通公共安全于抽象危险状态之下为基准,由案件细节作出判断,对类案处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纪伟、金鑫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纪伟、金鑫相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铭心赛车服务部碰面后,被告人张纪伟驾驶无牌的HONGDA(本田)1000CC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被告人金鑫驾驶套用粤NL8406号牌的YAMAHA(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自该车行出发,行至上海市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后,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至陆家浜路接人。二被告人约定出发后谁先到谁就先行等待。行驶途中,被告人张纪伟、金鑫为了追求驾驶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的刺激,在多处路段超速行驶,部分路段超速逾50%,在多个路口闯红灯行驶,曲折变道超越其他车辆,并相互超越,以此相互显示各自的驾车技能。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被告人张纪伟、金鑫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并于当晚21时许驾车回到被告人张纪伟住所。

  民警接群众举报后,通过调取街面监控录像,锁定被告人张纪伟重大犯罪嫌疑。2012年2月5日21时许,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1555弄33号5B室将被告人张纪伟抓获到案,被告人张纪伟如实交代其伙同被告人金鑫追逐竞驶的犯罪事实,并向民警提供了被告人金鑫的手机号码。2012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金鑫接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纪伟、金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危险驾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纪伟、金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纪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鑫系自首,依法亦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简单共同犯罪,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不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承诺不再从事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基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法适用缓刑。为保护道路交通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5条、第53条、第67条、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纪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被告人金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

  【案例索引】

  案号:(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

  合议庭组成人员:丁晓青、张鹏飞(主审)、黄玉娟

  编写人:曹克睿、丁晓青、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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