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龙盗用身份证件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盗用他人的身份证注册登记了多家公司,属于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陈某山(另案处理)邀约江西籍被告人郭某龙利用他人身份证到贵州登记注册公司销售获利,二人便从陕西省西安市来到贵州省安龙县,联系到黔西南州某会计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代办一家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委托张某代办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网银。之后又联系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顶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以代办一家公司支付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委托唐某代办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网银。张某和唐某接受委托后,于4月至5月期间,分别在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黔西南州义龙新区行政审批局用郭某龙等人提供的“王国军”、“段进”等人的身份证分别注册登记了“贵州某玖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某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龙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郭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郭某龙积极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于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