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虽然采用爆炸方式毁坏他人所有之轿车,但其主观上仅以毁坏该轿车为目的,客观上损害的后果不危害或不足以危害不特定的人员或财产的,不应以爆炸罪对其定罪量刑,而应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因一直不满同村村民白某某在村里承包工程,决定报复白某某。2007年4月15日凌晨4时许,刘某某发现白某某所有的一辆红旗牌小轿车停在一胡同内。在观察胡同无人来往后,刘某某遂用石块砸开红旗牌小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将事先准备的一枚土制鞭炮点燃后扔进汽车,造成该车毁坏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