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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娜集资诈骗、宋长林、王祝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商定创建网站平台实施以发行原始股之名,以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犯罪活动,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的,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对实施上述行为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大量发展会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他人财物的,可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宋丽娜集资诈骗、宋长林、王祝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浙台刑二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丽娜,女,1959年5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研究生,商人,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区加州豪园圣地亚哥2号。2014年4月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灵光,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祝,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商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86-l号,2014年4月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华富、朱艇,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长林,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朝阳区,汉族,高中文化,商人,住朝阳区安慧东里2号院2号楼109号,2014年5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义平,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丙金,男,1984年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商人,住郯城县黄山镇蒋史汪二村541号,2014年6月1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智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锦平,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汉族,大学文化,商人,住西吉县兴隆镇下范村五组5033,2014年5月2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菊萍,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彬,男,1976年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高中文化,商人,住宜兴市芳桥镇阳山村周桥41号,2014年4月1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刚,江苏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诉二刑诉(2015)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丽娜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宋长林、王祝、颜丙金、孙锦平、邹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宋丽娜指派了辩护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丽娜及其辩护人陈灵光、被告人王祝及其辩护人卢华富、被告人宋长林及其辩护人陈义平、被告人颜丙金及其辩护人张智能、被告人孙锦平及其辩护人罗菊萍、被告人邹彬及其辩护人李永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宋丽娜、王祝、颜丙金、宋长林、孙锦平、邹彬、“小林”(身份不明)等人商定,由宋丽娜在澳大利亚注册一家公司命名为“LFG”,建立一个以LFG网站为依托和平台,以原始股增值与发展下线加入后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交费加入的传销模式。为了顺利推进LFG项目的运行,被告人宋丽娜、宋长林、王祝、颜丙金、孙锦平、邹彬等人对职责进行分工:宋丽娜为总负责,王祝、颜丙金负责市场推广发展下线,孙锦平负责宣传、策划和网站维护,宋长林负责王祝等人的市场与公司的对接工作,邹彬负责编写文案并对外宣传,“小林”负责建设网站。宋丽娜还聘请了澳大利亚人AMBROSE(中文名:吴道尧,在逃)充当LFG公司的总裁。
  随后,“小林”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了LFG网站(www.lg1113.com)。2010年11月下旬,该网站正式运行,王祝和颜丙金即介绍刘某乙、王某乙、胡某甲(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负责发展会员。刘某乙、王某乙、胡某甲等人又介绍了王某丙、郭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加入,上述会员不仅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还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为迅速发展会员,宋丽娜在深圳举办第五届世界华商大会,给会员讲述圣歌莲娜公司的发展前景及公司上市后股票的升值预期等情况;并指使孙锦平编造了LFG公司的发展历史和雄厚实力,虚构LFG公司一年内包装圣歌莲娜上市的事实,由宋丽娜本人及宋长林、颜丙金、邹彬等人到浙江、河南、广东多地进行宣传,承诺如果公司上市不成功则返还投资款,鼓动群众购买LFG公司的原始股。在发展会员过程中,为取信会员,宋丽娜、宋长林等人还制作了LFG股权证书,由王祝、宋长林、邹彬、颜丙金等人分发给会员。
  2010年11月12日起,LFG网站陆续有会员交费注册。王祝、颜丙金等人让会员将钱打入蔡某甲(另案处理)、苏某(另案处理)、梁某甲(另案处理)的农业银行账户,再由颜丙金将钱转账至宋丽娜控制的简某、吴浩荣(另案处理)、孔建明(另案处理)等账号。会员交钱后,宋长林、杨雅琪(另案处理)将对应的电子币发到王祝、颜丙金的网站账户里面,王祝、颜丙金再指令蔡某甲、苏某在网站上转给下线会员。经查,各地会员汇入简某、孔建明、吴浩荣账户资金约人民币4800万元。宋丽娜将吸收的资金部分发放给下线传销返利,将其中约人民币2600万元转移到唐某等人的农行账户,通过唐某转移到香港,其余款项用于召开世界华商大会、租赁办公场所及装修等支出,致使涉案资金无法追回。
  经勘察,2010年11月12日至2011年4月20日期间,王祝、颜丙金等人在浙江、福建、广西、江西、广东、河南、山东、河北、湖北、湖南、江苏等地共发展会员账号6598个,激活使用5780个,会员层级在90层以上。
  2014年4月2日、8日、5月23日、24日、6月19日,被告人宋丽娜、王祝、孙锦平、宋长林、颜丙金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17日,被告人邹彬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宋丽娜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长林、王祝、颜丙金、孙锦平、邹彬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彬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特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丽娜辩称,其并不知道王祝等人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骗取他人财物;王祝等人投入其名下的资金,其已全额投入实业,没有诈骗他人财物之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宋丽娜与王祝只是合作关系,她并不明知王祝等人非法融资,也未参与融资;在收取王祝等人的融资后,全部投入她所经营的圣歌莲娜公司准备上市,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融资部分。综上,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宋丽娜之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王祝及其辩护人认为,王祝等人确信宋丽娜对于公司包装上市需要融资,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融资到的钱财,也没有非法传销的想法和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长林辩称,吴道尧指使其制作股权证,并受人指派发放电子币;在传销活动中,其只领取圣歌莲娜的固定工资。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宋长林出于与宋丽娜的姐弟关系,根据宋丽娜和王祝等人的指令从事人员接待、电子币的转发等辅助工作,且在本次传销中没有得到任何钱物,系从犯;又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颜丙金及其辩护人认为,颜丙金是受聘于王祝,协助王祝等人从事传销活动,领取相对固定的工资,并没有介绍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和从传销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锦平及其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宋锦平是按宋丽娜的要求负责宣传策划,没有决策权,也没有从传销活动中获取返利,参加该组织时间较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彬及其辩护人认为,邹彬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请求给予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宋丽娜、王祝经人介绍认识后,宋丽娜称自己发展业务需要融资,王祝表示可帮助宋丽娜,并介绍被告人颜丙金给宋丽娜认识。宋丽娜介绍王祝和颜丙金认识了被告人宋长林、孙锦平、邹彬、“小林”(身份不明)等人,几人经多次商议,商定由宋丽娜在澳大利亚注册一家公司,并商量决定以“LFG”命名,建立一个以LFG网站为依托和平台,以原始股增值与发展下线加入后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购买原始股的传销模式,具体如下:1、以LFG公司包装宋丽娜圣歌莲娜公司上市为由,建立一个关联网站,出售原始股;2、任何人只要交纳人民币7千至7万元不等的钱,即可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并按交纳钱的多少分为A、B、C、D、E、VIP六个不同的等级。3、网站会员注册、奖金发放以虚拟的网站电子货币统计、支付,电子货币以美元计,美元与人民币固定为1:7的比率。会员获得的电子货币可申请提现(扣除5%的手续费),也可以在会员间相互买卖;4、会员交纳的款项,以每股人民币70元配发公司的原始股(原始股锁定1年),并配置相应的网站电子股票(电子股票需封存2个月后才能在会员间进行交易、提现),使整个体系呈“双轨制”发展;5、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分左、右二个区摆放,使下线会员层级呈金字塔结构;6、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取“直推奖”(直接推荐下线会员加入,可获得下线会员投资额10%的奖金)、“对碰奖”(每天将会员左右二个区总业绩对碰一次,会员可获得业绩相对较少区的业绩12%的奖金)、“推广代数奖金”(上线会员可获得下线会员业绩0.5%的奖金,根据级别不同最多可向下获得20层)、“个人组织领导奖”(上线会员可获得下线0.5%的奖金,根据级别不同最多可向下获得6层)、和“全球业绩分红”(VIP会员同时还可获得网站当月总业绩的5%的分红)等,发展的下线会员数量越多、级别越高,奖金也越多。
  为了顺利推进LFG项目的运行,宋丽娜、宋长林、王祝、颜丙金、孙锦平、邹彬等人对职责进行分工:宋丽娜为总负责,王祝、颜丙金负责市场推广发展下线,孙锦平负责宣传、策划和网站维护,宋长林负责王祝等人的市场与公司的对接工作,邹彬负责编写文案并对外宣传,“小林”负责建设网站。宋丽娜还聘请了澳大利亚人AMBROSE(中文名:吴道尧,在逃)充当LFG公司的总裁。
  随后,“小林”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了LFG网站(www.lg1113.com)。2010年11月下旬,该网站正式运行,王祝和颜丙金即介绍刘某乙、王某乙、胡某甲(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负责发展会员。刘某乙、王某乙、胡某甲等人又介绍了王某丙、郭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加入,上述会员不仅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还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为迅速发展会员,宋丽娜在深圳举办第五届世界华商大会,给会员讲述圣歌莲娜公司的发展前景及公司上市后股票的升值预期等情况;并指使孙锦平编造了LFG公司的发展历史和雄厚实力,虚构LFG公司一年内包装圣歌莲娜上市的事实,由宋丽娜本人及宋长林、颜丙金、邹彬等人到浙江、河南、广东多地进行宣传,承诺如果公司上市不成功则返还投资款,鼓动群众购买LFG公司的原始股。在发展会员过程中,为取信会员,宋丽娜、宋长林等人还制作了LFG股权证书,由王祝、宋长林、邹彬、颜丙金等人分发给会员。
  2010年11月12日起,LFG网站陆续有会员交费注册,王祝、颜丙金等人让会员将钱打入蔡某甲(另案处理)、苏某(另案处理)、梁某甲(另案处理)的农业银行账户,再由颜丙金将钱转账至宋丽娜控制的简某、吴浩荣(另案处理)、孔建明(另案处理)等账号。会员交钱后,宋长林、杨雅琪(另案处理)将对应的电子币发到王祝、颜丙金的网站账户里面,王祝、颜丙金再指令蔡某甲、苏某在网站上转给下线会员。至2011年4月20日,王祝、颜丙金等人在浙江、福建、广西、江西、广东、河南、山东、河北、湖北、湖南、江苏等地共发展会员账号6598个,激活使用5780个,会员层级在90层以上。各地会员汇入简某、孔建明、吴浩荣账户资金约4800万元。宋丽娜将吸收的资金中部分发放给下线传销返利,约2600万元转移到唐某等人的农行账户,通过唐某转移到香港其本人和简某账户。非法所得款项除了给团队管理层和用于召开世界华商大会、租赁办公场所及装修等支出外,其余部分由被告人宋丽娜占有,致使涉案资金无法追回。
  2014年4月2日、8日、5月23日、24日、6月19日,被告人宋丽娜、王祝、孙锦平、宋长林、颜丙金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王祝、孙锦平、宋长林、颜丙金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同年4月17日,被告人邹彬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侦查机关从证人胡某甲处扣押的“2010年第五届华商领袖宣传册”、“美神歌莲娜”杂志、“LG澳洲投资集团(LFGFONTAINEGROUP/LAFONTAINEGROUP)公司投资简介”等书证经各被告人当庭辨认,确认该材料系宋丽娜等人于2010第五届华商领袖年会上所颁发的。该书证证实:宋丽娜等人在这些资料中虚假宣传,欺骗投资者投资的情况。其中宣传LFGFONTAINEGROUP/LAFONTAINEGROUP有投资澳洲房地产项目,意大利咖啡馆等,并确定在2011年上市,为部署上市工作进行最后的终端用户平台扩充计划,近期专注于投资美容连锁。2010年第五届世界华商领袖年会2010年12月29日一30日在深圳召开,由香港圣歌莲娜控股有限公司宋丽娜赞助,宋丽娜、宋长林等人获得世界华人杰出成就奖,颜丙金、孙锦平等人获得世界华人杰出贡献奖。
  (2)据临海市工商局及公安机关委托香港警方及澳大利亚联邦警察调查的材料证实,在香港、澳大利亚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中均未发现澳大利亚LG澳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圣·歌莲娜集团有限公司和歌莲娜公司在香港登记注册情况以及歌莲娜公司在深圳登记注册情况;被告人宋丽娜及证人简某、梁某甲系香港居民身份情况。
  (3)由被告人孙锦平制作的供王祝、颜丙金传销活动中发展下线时宣传资料PPT即LG奖励制度内容中证实:LFG公司虚构股权投资情况及设置传销逐级返利情况。
  (4)侦查机关出具的涉案金额计算的情况说明、银行账单证实,涉案下线会员共汇入简某、孔建明、吴浩荣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4800余万元,其中由简某、孔建明账户转入唐某、唐泽君的账户共计人民币2600余万元。
  (5)从孙锦平jack1965906357@qq.com邮箱中提取的邮件并经孙锦平确认证实,其于2011年4月按照宋丽娜要求把LFG公司的发展过程重新包装;同年4-6月间按照宋长林等人要求修改网站后台客户名字,并在2011年6月13日发送邮件给宋长林和宋丽娜邮箱,称重新注册www.sjhrxh.net网站,用该域名。
  (6)从宋长林441417397@qq.com、bjjrl@126.com邮箱中提取的邮件(经宋长林签字,确认在宋丽娜、孙锦平、邹彬、颜丙金之间抄送)证实,上述人员明知虚构的LFG股权证书、拆股通知、孙锦平制作的LG杂志、圣歌莲娜上市路演说明书等文件资料,进行虚假股票宣传,设立投资网站和虚假股票交易,欺骗投资者进入,吸引投资者投资。
  (7)从邹彬295473650@qq.com邮箱提取邮件并经邹彬确认证实,宋丽娜授意其以LFG资产管理公司名义,发布公司将要上市等利好消息,并起草这些文件吸引投资者。
  (8)情况说明及传销网络图打印件证实,2015年1月15日,台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根据宋长林QQ邮箱中提取的“会员资料”原始数据统计胡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王某丙、郭某等传销人员的账号以及层级、人数等情况。
  (9)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证实涉案各被告人及证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和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0)股权证明(全英文)载明公司名称和股权数量、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发时间、签发者等信息。
  (11)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1年4月5日至2014年4月4日宋丽娜租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楼03、04、05单元,月租金共计人民币171494元。
  2、光盘档案及光盘制作说明证实:(1)审讯各被告人的经过。(2)电子数据经网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情况说明从宋长林441417397@qq.com邮箱账户提取到电子数据制作的光盘和打印件证实,传销会员名单、级别和投资金额。
  3、被害人王某丁、娄某、程某、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李某甲、王某戊、郑某丙、梅某甲、陈某甲、王某己、陈某乙、梅某乙、龄某霞、颜某、金某甲、蒋某、杨某甲、屈某甲、屈某乙、屈某丙、包某甲、陈某丙、林某乙、林某丙、杨某乙、屈某丁、邵某、林某丁、徐某甲、陈某丁、李某乙、李某丙、应某亮、陈某戊、沈某、刘某丙、赵某、陶某甲、金某乙、叶某甲、梁某乙、陈某己、彭某、陈某庚、王某庚、王某辛、朱某甲、蔡某乙、毕某、王某壬、贾某甲、贾某乙、周某甲、周某乙、曹某、胡某乙、陈某辛、谢某、吴某乙、汪某甲、王某癸、蔡某丙、朱某乙、毕某、蔡某丁、章某、李某丁、许某、叶某乙、陈某壬、陈某癸、王某子、徐某乙、王某丑、包某乙、陈某己、陶某乙、汪某乙、吕某、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陈某子、胡某丙、张某乙、陈某丑、孙某、朱某丙、张某丙、黄某、汪某丙、朱某丁、王某寅、汪某甲、邢某、屈某乙等人的陈述证实,分别通过王某乙、王某丙、郑某乙、胡某甲、王某辛、项慧珍等上线的介绍,称LFG公司原始股项目上市能获得几倍收益,只涨不跌,于是出资购买了LFG公司股票的事实。被害人赵某、金某乙、叶某甲、王某辛等人还证实,在温州、杭州听宋丽娜的宣传圣歌莲娜公司的情况、发展前景以及投资LFG公司的好处等并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
  4、证人证言:
  (1)证人简某(宋丽娜之子,香港居民)以亲笔自书形式在香港向临海警方提供证言证实:其母亲宋丽娜在香港拥有歌莲娜公司和圣歌莲娜公司,均营销化妆品。LFG公司与宋丽娜、王祝、颜丙金有关,宋丽娜同意利用她的平台,让LFG公司融资包装圣歌莲娜上市的情况和所谓的股权证均是假的。据其所知LFG公司融资约人民币4000万元,扣除1000多万元作为返利外,宋丽娜将约1000万元用于购买香港加州花园圣地亚哥2号,几十万元购买古董,其余部分用于世界华商大会等。融资后,宋丽娜及王祝将钱通过深圳的地下钱庄唐某的账户转移到香港,然后转到其账户或宋丽娜账户。
  (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宋丽娜提供外壳及包装物让其所在的深圳凤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灌注、包装,其公司收取原材料、灌注及人工等费用,从开始委托加工生产至今,产生的业务费用就20多万元左右。2010年至今最多几万元的业务往来。
  (3)证人王某甲(深圳皇岗商务中心物管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宋丽娜经营的圣歌莲娜公司在皇岗商务中心租赁10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月租金和物管费共21万余元,装修一般。到2012年12月,宋丽娜退租了。
  (4)证人宋某(宋丽娜之妹)自书材料证实,2011年8月许,宋丽娜租的新写字楼装修进入尾声,该写字楼装修花了300多万元、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及装饰花了100多万元,还有每月房租、工资、办公等费用约55万元。2012年其替公司做财务工作,财务支出都是宋丽娜从香港支付或者从香港带钱过来,公司账上通常没钱,是从宋丽娜个人账户支付,公司开销很大。
  (5)证人林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底至2011年初,其介绍唐某帮宋丽娜把大陆的钱转移到香港的经过。
  (6)证人唐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其经林某甲介绍帮宋丽娜分多次将在大陆的钱转到香港共约2100万元,并从中赚了45万元左右。
  (7)证人吴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其妻王某丙称圣歌莲娜的原始股发行,其之前买过类似的原始股,知道是传销,一开始进入层次越高肯定能赚钱。于是王某丙通过王某乙共打给公司28万元购买圣歌莲娜的原始股,期间还叫吴黄芬买了10万元,吴黄芬的朋友买了2万元,介绍杜桥两个原来做传销的朋友各买3.5万元。其在账户中可以看到上线,和其下线及下线发展的下线。其还与王某乙、王某丙四五十人到深圳圣歌莲娜考察,去香港旅游,之后网站虚拟股票过了两月涨了十多倍,但是卖不出去,其意识到出事情。为此王某乙和王某丙多次到圣歌莲娜公司讨说法,宋丽娜等人以公司上市拖延,并发给大家英文的股权证,但是钱一直没有拿回来,后来深圳的公司关掉了,宋丽娜人也找不到了。2013年9月份,王某丙等人在深圳找到宋丽娜,并向她讨钱,当时还向新闻媒体爆料,还闹到当地的派出所。后来宋丽娜迫于压力,经过协调,向王某丙等人写了一张400万元的欠条,支付了100万元,剩余的300万元分三个月付清,但一直没有付,而人又失去联系,直至2014年3月下旬,王某丙在广州找到宋丽娜于3月27日将她拘禁到临海。
  (8)证人蔡某甲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下半年受雇于王祝、颜丙金二人,在他们的安排下从事LFG网站电子货币转移相关工作,并将其名义下的农业银行卡借给了王祝、颜丙金二人使用的事实。
  (9)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其在王祝介绍下购买了14万元的LFG股票,LFG股票设置了发展下线的奖励等级,其曾向投资人宣传讲解LFG项目,孙贤其和王某乙等人是其下线。介绍杨赛华、蒋冬云、汪日锁、叶某甲、李美蓉、XX敏等人购买LFG原始股。其获得返利10万元左右。
  (10)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在王祝、刘某乙介绍下认识宋丽娜,他们称LFG公司原始股在2011年5、6月份就能上市,能获得十几倍回报,并称介绍他人购买可获得奖励。其于2010年11月27日购买LFG原始股,在网站上注册了账户,自己一共投资33余万元,下线一共有五六十人,约投入一、二百万元。通过发展下线获得的返利有十多万元,返利部分均用于购买原始股了。在华商大会期间,宋丽娜请其、王祝、刘某乙、颜丙金、胡某甲等人吃饭时,说每介绍一个人购买她公司的原始股,她都会给予一定的奖励,这种奖励就是她公司网站上的虚拟货币,可以通过LFG公司兑换成现金,也能用于购买该公司原始股。投资LFG公司获利方式有直推奖、领导奖、小区奖、报单费、业绩奖、全球分红奖。
  (11)证人胡某甲证言证实,其听王祝介绍,购买了112万元的原始股,又按传销模式发展下线购买,下线估计有100多人,除浙江外,湖南那边的团队也挂在其下面的,负责人是仇上玲。其发展的客户一共筹集了三四百万元人民币打入王祝、颜炳金等人归公的账户。其一共返利50万左右的电子币,其中其提现了30万左右,提现的方法是,其发展的客户让其将钱打入公司账户购买公司股票,其就用自己账户上的电子币给他们购买,将购买来的股票转给投资人,然后再将客户的钱留下来,提现来的近20万元又重新购买了LFG原始股了。
  (12)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经王某乙介绍购买LFG股票,挂在郭某下面,并参与发展传销下线,到仙居等地发展会员五六次,下线有五六十人,参加过LFG公司原始股票的宣传活动,当过主持人。还证实2010年8月间,宋丽娜在温州宣传介绍会讲她的公司和股票前景。后来因为股权投资的事情,其还把宋丽娜带回到临海,一直到派出所介入为止。
  (13)证人郭某证言证实,经王某乙介绍购买了14万元LFG原始股,其和王某乙、王某丙等人一共发展的下线约有五六十人,共获得23000多元的返利。
  (14)证人苏某证言证实,帮颜丙金干了两个月在网上转电子币工作,案发后知道是传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宋丽娜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证实,其系圣歌莲娜和歌莲娜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以销售化妆品为主。其在广州经他人介绍认识王祝,后其介绍了马来西亚的“小林”和王祝认识,经王祝提议决定通过网络模式快速集资。其与孙锦平、王祝、颜丙金、“小林”等多次商量,决定在澳大利亚注册公司,公司名称为LFG公司(LAFontaineGroupInvestmentManagementLimited),意思就是拉芳泰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LFG公司要包装圣歌莲娜公司上市,购买LFG公司原始股可获得高额回报,推荐新客户可以获得奖金的方式吸引他人投资。并聘请吴道尧担任LFG香港办事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来港的接待;由王祝、颜丙金负责市场开发;由“小林”负责整个网络的制作及后台操作,由孙锦平负责策划、宣传,由邹彬担任教育总监,由宋长林负责产品、接待。客户发展主要由王祝负责,与王祝等人商量好融资来的总额中其得30%,“小林”得10%,吴道尧得15%,剩下的全部给王祝及王祝团队发奖金。新客户发展来之后就有一个账号密码,进入“小林”制作的网站就能看到他们自己所持有的原始股的数量,奖金系统鼓励客户发展新客户,按照事先计算的,如果能够一直发展下去,这个项目就不会停的,从每个客户投资的钱里面也能赚到钱,但是后来因为客户购买的原始股无法交易,兑现不了,导致新客户发展不进来,这样资金链就断了,导致了整个模式的停止。所集来的资金汇入其指定的简某、孔某明、吴某荣等人账户,后通过林某甲指定的唐某账户转移到香港。所融资来的资金中除了当作奖金返还给王祝等人外,还支付给“小林”等人300多万元制作网络费用,吴道尧分去350万元。其共集资了2000多万元。在资金链断了后,为了吸收更多的投资人来投资,其拿出700万元、王祝拿出200万元作奖金返还给投资人了。此次被王某丙等人非法拘禁,是因王某丙购买股权亏损而向其要钱。
  (2)被告人宋长林供述证实,2010年11月初,其被二姐宋丽娜聘请到深圳圣歌丽娜公司上班,月工资1万元。不久,宋丽娜召集王祝、颜丙金、孙锦平、吴道尧、小林、邹彬和其等人开会,经多次商量决定做LFG项目,决定公司名称叫“LFG”,具体的分工由王祝、颜丙金负责市场开发推广,孙锦平负责制作圣歌丽娜产品及宋丽娜个人的宣传片,邹彬负责教育,小林负责网络的后台管理,其负责王祝他们下面的市场与公司的一些对接工作,以及和宋丽娜、邹彬他们一起下到市场做宣传,播放孙锦平做好的宣传片,同时宣传投资LFG公司股权的好处及回报等来吸引下面投资人购买其们的所谓股权,杨雅琪负责后台的统计。具体操作是投资人把购买股权的钱打到宋丽娜指定的简某、吴浩荣、孔建明的账户,简某告诉其们共收到多少钱,然后通知后台做统计的杨雅琪,杨把相同的电子币通过电脑后台拨到王祝或颜丙金的网络账户里,再由王祝、颜丙金按下级投资人即下级投资人所投钱的比例逐级下拨。返利是系统自动设置好的。电子币要从后台提现必须由宋丽娜批准。期间,王祝和颜丙金提出为了让投资人放心应该给投资人发股权证,得到了宋丽娜同意,并由吴道尧设计,由其去印刷,然后吴道尧让人按电脑后台数据填好股数盖章后,发放给投资人。还有其与邹彬、王祝、颜丙金等人到浙江、河北、广东等地召集王祝、颜丙金发展的投资人进行市场宣传,其中宋丽娜在杭州、温州两地参加了会议,在会上宣传圣歌丽娜公司和LFG合作情况,公司的发展情况和上市规划等。其实大家一开始就知道LFG项目是虚假的,目的就是为了金钱。其听王祝、颜丙金等人说大约集资到人民币二至三千多万元。
  宋长林确认其QQ邮箱为441417397,确认了从该邮箱提取的邮件,系与孙锦平、吴道尧、颜丙金、小蔡、小林、邹彬和宋丽娜等人往来邮件,邮件内容与LFG网站吸收会员、网站经营相关;确认bjjri@126.com是其使用,其中2011年5月15日,孙锦平发把会员后台系统统计名单及投资额数据发放给他。邮件内有其发邮件给宋丽娜关于股权证设计稿,确认股权证印刷事项,发给宋丽娜红股配送公告等。
  (3)被告人王祝供述证实,2010年,宋丽娜提出要融资,与其、孙锦平、宋长林、颜丙金等人经多次商量后,商定由宋丽娜在国外注册一个公司名为LFG来包装圣歌莲娜公司上市,进而向社会融资。LFG公司在澳洲有无实体产业或相应的资产其不清楚,推广的宣传资料与LFG不符,是孙锦平编的。通过LFG项目向社会吸取来的资金40%返还给市场这一块,5%给团队负责人,其余的钱都是宋丽娜拿走的。实施LFG项目后宋丽娜的圣歌莲娜公司有无发展连锁店、有无投资、产品市场有无拓展其均不清楚。LFG公司的历程,对外宣传的购买LFG公司的原始股能够得到高额回报都是虚假的。股权证是在实施LFG项目的过程中为稳定市场,其向宋丽娜提出后,宋丽娜安排发放的。世界华商大会花了三四百万,为了让投资者们相信公司有实力。蔡某甲、苏某都是跟在颜丙金后面发放电子币,具体事情安排都是颜丙金和他们二人对接的。电子币发放前期是王祝指令蔡、苏二人发放,后期是颜丙金指令发放。其共获利500余万元,后因资金链出了问题,打回给宋丽娜200万元作为重新启动市场的资金。
  (4)被告人颜丙金供述证实,2010年10月至2011年3、4月份,由王祝介绍认识宋丽娜后,宋丽娜为了向社会融资多次与其、宋长林、王祝、孙锦平、吴道尧、马来西亚人小林等人商定注册一个国外公司,名为LFG,以包装圣歌莲娜公司上市的名义,来吸引投资者投资。具体是在小林做好软件及网站后马上启动了这个融资项目,由王祝和其负责开拓市场,小林负责网络及后台管理,宋长林挂公司的总经理,负责与其们市场对接,孙锦平负责包装策划,吴道尧负责充当LFG公司的CEO,其实是宋丽娜请来的一个形象招牌,邹彬负责讲课、宣传。另外其还与宋长林、邹彬、王祝负责一起到下面的市场宣传讲课。其将下面投资者的钱其中打到蔡某甲账户有950多万元、苏某账户450多万元,梁某甲账户1000多万元,共在2800万到3200万之间。上述三账户的钱按宋丽娜要求打到简某、孔建明、吴浩荣的账户。最后资金都是宋丽娜拿走了。投资钱打入简某他们的账户后,其发信息给宋丽娜,宋丽娜告诉吴道尧,吴再通知管理后台统计的孔建明,由孔建明发放电子币到后台会员的账户里面。后来吴道尧换成宋长林,宋通知杨雅琪,由杨雅琪发送电子货币。每个会员发展新会员,会员的上层会员都有奖金,总共有三种奖金,直推奖、小区奖、管理奖等。LFG公司简介是孙锦平在2011年初做好的,内容大部分是虚假的。2011年4月开始,公司承诺的提现无法兑现,市场上的会员闹得很凶,有的甚至报警,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陆陆续续让部分人提现,拖了一两个月,最后停止了。LFG融资来的钱返还市场一部分,剩余钱打给宋丽娜。宋丽娜用于深圳办公室装修、租金、购买化妆品原材料、世华商大会费用,游艇会、购置别墅等等。LFG后台网站有个人信息、市场发展会员的网络图、奖金结算单、公司公告、原始股的走势图等,奖金结算表就是类似工资表,将公司内部的各种奖金分列出来,每个人能得到多少在账号里面能看到。
  (5)被告人孙锦平供述证实,其参与过宋丽娜和王祝等人为开展LFG项目的融资会议,会上提出以LV模式集资。宋丽娜提出让宋长林负责公司的业务,让王祝、颜丙金去开发市场,让大家购买宋丽娜公司的原始股,其负责制作LFG公司的宣传资料,让邹彬负责市场教育、培训,马来西亚的小林负责网络,小林讲解这个项目的系统后台如何操作如何赚钱,LFG模式就是传销双轨模式,每个人下面只能发展两个下线,还说这个传销模式的分配比例宋丽娜和王祝、颜丙金都已经定好了。其登陆LFG公司股票网站的管理员账户可以上传、更新、下载网站上的资料,修改账户、用户名等。宋长林的账户权限是可以控制股票价格的涨跌,王祝、颜丙金拥有的市场总账户,可以收钱、转账、分发电子币、报单等。其还证实制作了宋丽娜及其组织的世界华商大会的宣传片;LFG公司的杂志及奖励制度等;王祝、颜丙金给其奖励内容让其制作PPT;公司后台网络资料的上传、下载、更新,客户名称的修改;根据宋丽娜提供的公司简介和LFG发展历程,把LFG公司简介和发展历程设计进行美化,加在了PPT里面;制作了世界华商大会的一个网站;联系了游艇会场所;2011年4月16日,其和王祝、颜丙金、邹彬等人商量制定LFG上市路演促销方案,由其起草文字后交给王祝、颜丙金去开发市场。宋丽娜打到其农行账户五六十万,其赚了十几万。
  其开始不知道宋丽娜诈骗,从她做事过程中发现宋丽娜公司所做的事情都是虚假的,比如在世界华商大会给颜丙金、宋长林和其颁奖,并在世界华商大会会刊上给其安上虚假的头衔,从中可以看出宋丽娜的公司其实就是虚假诈骗。其为了接单赚钱,不管宋丽娜公司LFG项目的真假,认为是劳动所得。后来在2011年4、5月份的时候,宋丽娜有几笔业务费没有给,其就离开她公司。
  (6)被告人邹彬供述证实,其经宋长林邀请,被宋丽娜博士的众多头衔和创业故事吸引,于2010年11月跳槽到歌莲娜公司。进入后知道宋丽娜等人以LFG项目包装圣歌莲娜公司上市进行融资,宋丽娜召集宋长林、王祝、颜丙金、孙锦平、吴道尧等人商量,用LFG命名公司,同月28日开始实施的。LFG项目是利用投资人高额的返利拉拢投资人,依托投资人层层扩张发展更多投资人,吸收更大的资金。其担任教育总监,多次到河北、浙江等地讲课,宣传购买LFG原始股可以获得丰厚回报。吸收的资金哪里去不清楚,奖金如何分配不知道。其在2011年4月份至11月离开过宋丽娜的公司。其虽然知道LFG项目是虚假的,为了高额工资,仍然继续参与讲课、发放股权证。
  上述证据经法定程序取得,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宋丽娜辩称及其辩护人认为宋丽娜不知道王祝等人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骗取他人财物;所融资来的钱全额投入实业,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不符,不予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LFG网站”为平台,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宋长林、王祝、颜丙金、孙锦平、邹彬以“LFG网站”为平台,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大量发展会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彬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祝、宋长林、颜丙金、孙锦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1、被告人王祝等人借虚假的股票发行之名,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用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等假象足以使参与者相信,自己确实购买了马上可以上市的LFG公司的原始股份,有巨大的升值空间,能实现自己发财致富的梦想,实施了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王祝的辩护人认为王祝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法不符,不予采信。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长林、颜丙金、孙锦平、邹彬共同参与预谋成立传销组织,并按预谋时的分工、职责进行传销活动,均积极参与实施,其作用虽然比被告人宋丽娜、王祝相对较小,但亦系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之一,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其辩护人认为宋长林、颜丙金、孙锦平、邹彬系从犯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信。各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王祝、宋长林、颜丙金、孙锦平的辩护人认为其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被告人邹彬及其辩护人认为邹彬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被告人宋丽娜及其辩护人认为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丽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王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付清)。
  三、被告人宋长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付清)。
  四、被告人颜丙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付清)。
  五、被告人孙锦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付清)。
  六、被告人邹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康华
  审判员张妙君
  审判员黎利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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