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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震诉卞友明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关于探望权,无论是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探望方式一般可选择“看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从而使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得到切实体现。

  刘震诉卞友明探望权纠纷案

  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方式一般可选择“看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其选择应以子女最佳利益得到切实体现为原则。

  【案情】

  原告:刘震;被告:卞友明。原告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6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卞文成由被告抚养,当时双方口头协商原告可每周一次及寒暑假、各节假日探望小孩。2007年原告至苏州定居生活,不能实现每周探望小孩的权利,为使小孩身心能健康成长,不影响原告与儿子的母子亲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暑假、寒假、国庆节、五一节将卞文成接到身边探望,探望时间分别为暑假8月份30天、寒假10天、国庆节7天、五一节3天。

  被告辩称: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原告可于每周日上午8时将小孩接走,晚上送回。原告探望卞文成,我并没有阻止。但原告曾经将小孩强行接走3天和5天,小孩情绪因此出现异常,不能安心呆在幼儿园。在原告将小孩接走探望过程中,有一次小孩在玩耍中出现疝气,是被告及时带小孩前去治疗。原告要求将小孩长时间带走探望,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被告不能同意,只同意原告每月探望小孩1天。

  建湖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震与被告卞友明于2006年6月19日经本院调解离婚,调解约定婚生男孩卞文成(2003年12月24日出生,即将于2010年秋进入小学读一年级)由被告抚养,对原告应承担的抚养费被告表示放弃,当时双方口头协商原告可在卞文成放假时予以探望,原告行使了探望权。2007年,原告至苏州市定居生活,双方为原告探望小孩的方式问题多次产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对婚生男孩卞文成行使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原告作为母亲对卞文成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与卞文成的来往,及时、充分地了解卞文成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卞文成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卞文成和原告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卞文成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卞文成的健康成长。原告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原、被告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子女有两种方式,一为看望性探望,一为逗留性探望,结合本案原告定居苏州市的实际情况,原告主张逗留性探望的方式,由原告在卞文成放长假时领走探望卞文成并按时送回,有利于原告和卞文成的深入了解和交流。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将小孩长时间带走探望,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卞文成每年放暑假、寒假、国庆节时从被告卞友明处将卞文成接到身边共同生活,探望时间分别为暑假8月份15天、寒假农历正月初五之后5天、国庆节3天,被告卞友明应予协助;原告刘震行使探望权完毕,应及时将卞文成送至被告处。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震与被告卞友明各半负担。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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