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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

本案关注点: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区别在于提供者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医务人员为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并收取好处50元的行为不具有牟利的目的,对于此行为应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论处,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刘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


  2005年6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吸毒人员曲某携带了其从同村张某处借来的病历和《麻醉药品使用卡》,来到被告人刘某任职的乡卫生院,刘某时任该卫生院院长。曲某在向刘某单独诉说自己吸毒的情况后,刘某同意批准其购买18支杜冷丁。为表示感谢,曲某在离开刘某办公室前顺手塞给被告人刘某50元人民币。当曲某在卫生院药房前取好杜冷丁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明知曲某是吸毒人员而贩卖毒品杜冷丁给曲某以牟利,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利用自己担任某乡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杜冷丁18支。刘某收受曲某50元人民币的行为是碍于情面,不是出于牟利的目的,所以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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