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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

    2007年11月,刘某被深圳一港资公司录用,并于当月入职。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告知刘某,他有三个月试用期,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当时刘某虽不太乐意,但由于对劳动法不太熟悉,没有表示异议。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刘某无意中在报纸上发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刘某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就签订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事宜进行协商,但被告知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一贯做法,公司不会为某一个人而打破惯例的。于是,刘某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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