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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白城市中心医院、白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因患者的寿命及医药市场价格具有不确定性,患者一次性主张高额的后续治疗费,不宜全部支持,日后超出部分可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王某诉白城市中心医院、白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白城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
  被告:白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中西医结合医院)
  王某因腹部疼痛,于2005年6月12日上午9时许到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该医院诊断为卵巢囊肿,急行剖腹探查术,术后发现小肠系膜肿物。该医院因条件有限,于当日12时40分转诊于中心医院。中心医院接诊后,未对典型急症的患者王某进行剖腹探查,而采取一般观察,延误治疗近28个小时,造成小肠广泛坏死而切除。经省、市医学会两次鉴定,结论为二级甲等事故,中心医院负主要责任。嗣后,王某到南京某医院治疗,诊断为短肠综合症,每天需要肠内营养维持生命,营养费需要300元。王某向中心医院要求赔偿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赔偿医疗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失和后续营养医疗费共计360万元,其中后续营养医疗费为260万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是小肠扭转三周、绞窄性肠梗阻、肠系膜血运不通导致小肠坏死。其疾病是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但被告中心医院未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常规,未时采取与其医疗设施和医疗技术水平相应的合理的医疗措施,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增加了原告王某小肠坏死的客观可能性。故被告中心医院具有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省、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予认定,被告中心医院负完全责任。但是,针对本案存在着原告寿命及医药市场价格等不确定因素,因此,对原告肠内营养后续医疗费的赔偿由医疗机构赔偿原告自南京某医院出院后2年的医疗费为宜,嗣后如果原告确实需要肠内营养,其超出部分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枠第一百零六条、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枠第十九条,参照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枠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心医院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84469元;赔偿原告王某自2006年1月22日起二年的肠内营养费15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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