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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素英诉王明才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者伤残,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无独立生活能力情况时。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蒋素英诉王明才扶养费纠纷案

  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老两口都已年近古稀,妻子因年老多病,生活无以为继,将老伴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明才履行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
  【案情】
  原告蒋素英、被告王明才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12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十八年原、被告一直生活在一起。蒋素英经县医院诊断为双肺纹理增多、多个胸椎压缩性改变骨质疏松所致、腰1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及心影增大、右侧肺底积液。被告王明才每月基本退休养老金为964.90元。原告诉至垫江县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其扶养费500元。
  【判决】
  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王明才自2009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蒋素英扶养费15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明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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