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培蒙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蓓蒙服饰有限公司、孙读勤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上海培蒙服饰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蓓蒙服饰有限公司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的“倍蒙”文字、“B”图形及“BEIMENG”商标分别与原告“培蒙”文字、“P”图形、“PEIMENG”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则辩称,“倍蒙”文字与“B”图形组合商标早在2000年就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原告曾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经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现该商标正在复审中,而本案与商标局的处理结果有密切联系,申请法院中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完全相同。
对案件是否中止审理,有意见认为,被告实际使用的商标的主要构成因素与处于商标注册异议期中的商标的主要构成因素相同,该主要构成因素与原告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既是商标局审核异议并决定是否予以注册时的主要考量因素,也是法院作出侵权判定时的主要考量因素,因此,本案的审理应当中止。但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因商标实际使用而产生的民事争议,并非商标授权的行政争议,且被告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相同,本案不应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