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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乔治公司、北京乔海公司与赵某等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并不排除适用过失相抵,但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即不因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河南乔治公司、北京乔海公司与赵某等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

  赵小某生前系某市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持有中国民航颁发的商用飞行执照。2015年“五一”休假期间,赵小某受到河南乔治公司的邀请,到安徽某地乘坐两人座轻型运动飞机。该飞机起飞后不久坠地起火,包括赵小某在内的机上两名成员当场死亡。涉事航空器属北京乔海公司所有,未取得中国民航的型号认可和生产许可证,亦未取得中国民航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该次飞行活动未申报飞行计划。飞行员雷某系美国国籍,为上述两公司提供飞行工作,但未持有中国民航飞行执照或执照认可函。该次飞行事故系一起非法飞行引发的通用航空一般飞行事故。后赵小某的近亲属赵某等人要求河南乔治公司、北京乔海公司及两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60万余元。

  裁判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小某在非法飞行事故中死亡,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乔海公司作为该航空器的所有者,河南乔治公司作为此次飞行活动的参与实施者,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系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法律后果由其代表的两公司承担。赵小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北京乔海公司及河南乔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赵某等人丧葬费42516元、死亡赔偿金12953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上共计1437869元,驳回赵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北京乔海公司、河南乔治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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