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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朱某、公交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钱某与朱某、公交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
  2016年9月30日晚,公交司机林某驾驶双层公交车沿线路行驶至车站停车上下乘客时,由于刹车的惯性作用,将正在从一层楼梯上二层、右手提购物小拉车的朱某摔到一层,将乘坐在一层的钱某砸伤。经交警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违法行为,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钱某受伤后,于当日住院治疗,2016年10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左眼眼挫伤。其他诊断:左眼眶骨骨折(框内壁骨折);双眼老年性白内障(未熟期);双眼玻璃体混浊;腰12椎体刺突骨折;腰椎退行性病变。钱某住院14天,花费住院费9474.43元。钱某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子潘某进行护理。
  2016年11月3日至15日,钱某先后在医院门诊检查,花费门诊检查费1161.75元。钱某为复印病历花费复印费24.50元。
  【裁判】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钱某各项损失15019.30元;被告朱某赔偿原告钱某各项损失3754.83元。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朱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7月2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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