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9月30日晚,公交司机林某驾驶双层公交车沿线路行驶至车站停车上下乘客时,由于刹车的惯性作用,将正在从一层楼梯上二层、右手提购物小拉车的朱某摔到一层,将乘坐在一层的钱某砸伤。经交警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违法行为,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钱某受伤后,于当日住院治疗,2016年10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左眼眼挫伤。其他诊断:左眼眶骨骨折(框内壁骨折);双眼老年性白内障(未熟期);双眼玻璃体混浊;腰12椎体刺突骨折;腰椎退行性病变。钱某住院14天,花费住院费9474.43元。钱某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子潘某进行护理。
2016年11月3日至15日,钱某先后在医院门诊检查,花费门诊检查费1161.75元。钱某为复印病历花费复印费24.50元。
【裁判】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钱某各项损失15019.30元;被告朱某赔偿原告钱某各项损失3754.83元。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朱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7月2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