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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诉马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蔡某诉马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
  近日,哈密市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马某给付拖欠原告蔡某劳务费14500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案件审理经过:2015年3月31日,原告蔡某与被告马某口头约定,由蔡某对被告马某所属位于哈密陶家宫修建鱼塘,蔡某系是清包工。2015年4月22日,鱼塘修建完毕,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务费共计41000元,现被告马某向蔡某支付了22500元劳务费,尚欠18500元劳务费。马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蔡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某工程款壹万捌仟伍佰元正,欠款人:马付有,2015.4.24号。”马某以蔡某施工的鱼塘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未向蔡某支付上述款项,现蔡某引起诉讼。另查明,蔡某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被告马某现金4000元,并向马某出具一份收条。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马某欠原告蔡某18500元劳务费的事实,有马某向蔡某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马某辩称蔡某施工的鱼塘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应向其支付劳务费的意见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该院对马某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马某在向蔡某出具欠条之后,又向蔡某支付4000元劳务费,有蔡某向马某出具的欠条为证,该4000元应在18500元劳务费中扣除。对原告蔡某主张的欠款利息,因与马某没有约定欠款利息,蔡某主张的欠款利息应从其向该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遂依法判决被告马某偿付原告蔡某劳务费145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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