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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天勤虐待部属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作为军人虐待、迫害部属,情节恶劣的,其行为构成虐待部属罪。

唐天勤虐待部属案

  案情

  被告人唐天勤原系某部3营2连2排排长。被告人唐天勤于1982年4月至11月期间,认为本排3班战士林某智力差,影响了排里的训练成绩和自己的进步,先后10多次对林某进行罚跪、拳打脚踢,甚至用烟头烧、刀尖刺,肆意虐待,导致林某身体受伤多达38处,其中有的烧伤深达皮下层。在被告人的带动下,该班班长刘某也经常对林某肆意侮辱、打骂,给被害人林某精神上和肉体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
  审理情况

  某军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天勤虐待、迫害部属,情节恶劣,影响很坏,已构成犯罪,依照《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以虐待、迫害部属罪判处被告人唐天勤有期徒刑2年。此案如果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以后,则应以虐待部属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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