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博物馆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
本案关注点: 国有博物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送人情,召开馆务会议后以集体名义向私营企业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由于该行为是博物馆集体研究而决定的,代表了博物馆的整体意志,因此该博物馆成立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某博物馆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
[案情]
被告人范某某,男,50岁,某国有博物馆馆长;被告人赵某某,男,42岁,该博物馆基建科科长。2002年10月,该博物馆进行扩建,一直热心公益事业的某私营企业主王某,向该博物馆捐款200万元用以改善办馆条件。为表示谢意,范某某主持召开了馆务会议,经过研究讨论,决定向该企业回赠两件馆藏二级文物:一对唐代瓷花瓶,并由赵某某具体经手此事。后该企业表示希望以优惠价格购买该馆内一尊西汉铜马(国家一级文物),后经该馆研究同意了该企业的要求,此事亦由赵某某经手。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在本案中针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范某某作为博物馆馆长明知该馆的馆藏文物是国家所有,禁止出卖赠送给他人或着单位,但其为了答谢王某的200万元的捐赠,向王某赠送、出卖了该馆馆藏文物。范某某在该行为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赵某某由于具体经手向王某赠送、出卖馆藏文物,亦应负一部分责任。因此范某某、赵某某构成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博物馆向王某赠送、出卖文物的行为,不是范某某、赵某某的个人行为,构成了单位犯罪。该博物馆构成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但范某某、赵某某作为主要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处罚单位犯罪的规定加以处罚。